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倩儀

Case No.CACC 694/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May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694/1997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694/97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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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彭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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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梁紹中及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1998年5月22日

宣判日期: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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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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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彭倩儀日前在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源麗華裁定一項搶劫罪,兩項偷竊罪(即控訴書上的第4,5和第6項罪) 罪名成立。被判入教導所。現不服判罪,申請上訴准許,以推翻判罪。書面上訴理由只有一點。就是法官沒有正確地判決。

2. 申請人現在呈上補充理由。理由是:

3. 法官錯誤判決申請人干犯搶劫罪。申請人本身沒有參予搶劫。申請人指出沒有証人認出她是搶劫的一份子。所以沒有証據証明她在場。她在警署被警誡後,警員錯誤地紀錄她的口供,而且口供也是她受毆打後提供的。

4. 三項罪分別指申請人在1997年4月14日在天水圍會同本案的另外兩名同案犯,搶劫一名女子陶麗嬋,搶去她的銀包和其中的現款及兩張銀行提款卡。其後利用提付款卡,由櫃員機提走現款。

5. 事主是主要証人。她作証時說,在14日晚,正當她在廈屏路的巴士站等候巴士時,兩名男子上前用刀指嚇她,要脅她走進附近的草叢裡,並命令她蹲下來。他們取去她的銀包和裡面的現金和兩張提款卡,一張是匯豐銀行的,另一張是廣東省銀行的。他們又要脅她把提款密碼說出。其中較矮的男子得到密碼後離開15分鐘後回來。與其餘一名戴眼鏡的男子在一起,似乎在等候有人到場。不過,沒有其他人來到。其間戴眼鏡的男子曾與人用電話談話。事主聽到他說:「20,000元不會有事。」15分鐘後,那名男子將提款卡交回事主。事主後來發覺當晚有人從她的匯豐銀行戶口和廣東省銀行戶口各提走了10,000元。所以她一共損失了20,000元。

6. 申請人是在4月16日被警方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拘捕。當日,警方因為接獲多宗在該巴士站搶劫的投訴,遂派警員在附近觀察。其後,警員發現可疑人物在巴士站流連,於是採取拘捕行動。申請人被拘捕時,立即說: 「亞Sir, 今晚未做,畀次機會」。 申請人稍後承認她曾和其他兩名同案犯在兩日前搶劫一名女子。稍後她又帶警員到該巴士站附近的草叢中撿回兩把刀。

7. 她在警誡供詞中承認她在搶劫後,用搶獲的提款卡到該兩間銀行,即匯豐銀行和廣東省銀行的戶口各提走10,000元。後來她回到現場把提款卡交還事主。

8. 指控申請人的証據是申請人的供詞和申請人帶警員到草叢中,找到兩把刀。而且事主認出其中一把刀是曾經用來搶劫她的。

9. 申請人的答辯是在搶劫發生時,她並不在場。而供詞不是她自願簽署的。 她作証說一名警員51561在她被捕後向她查詢搶劫的事。她否認在場。 於是 51561就毆打她。她被帶上警車後,在車內有警員叫她承認,她拒絕時又被車上的警員毆打。後來在警署內,有警員掌摑她的面部,並恐嚇她稱如果她不承認的話,會加控她和她的同案其他罪名。她又說,在警署的時候,警員沒有提供食物給她。而警員趁她的父母還沒有到達警署時,就向她錄取供詞。供詞的內容,不是出於她自己的。

10. 申請人的不在場証人是她的兄長彭志堅。彭先生說申請人在4月14日當晚是在家中看電視。

11. 就申請人之供詞是否是她自願提供的問題,區域法官在審訊時已作出裁斷。法官在他的裁決書中提及這個問題時有以下的評斷:

「在這一點,在審訊期間,本席也給了一個簡短的判決。說本席是接納第三被告的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因為在供詞上法庭在無合理疑點下,接納該兩份的警誡供詞第7項與第20項的証物是第三被告自願提供的。」

12. 法官又認為警員51561忠誠可靠,而申請人的可信性很低。至於申請人的兄長,法官則認為他「因為血緣關係」為申請人作証。法官對他的觀察和結論是「彭志堅先生在法庭內的一問一答和身體言語驅使法庭覺得他是一個比較漫不經心的人」法官最後對他的評估是他不可信。

13. 因此,法官拒絕信納申請人所稱她的供詞是受暴力和恐嚇後,在非自願情況下提供的。同時亦裁斷是她自願提供的。基於申請人在供詞上承認搶劫和偷竊罪,又帶警員撿回搶劫用的刀和銀行方面的証據,法官遂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14. 申請人今天在庭上的陳詞,不外是重覆她在審訊時答辯的理由,即不在場和口供不是自願的。這些法官在審訊時已作充分考慮。法官在判決書亦清楚說明她拒絕接受申請人的答辯的原因。所以,這在幾點上的陳詞,對申請人的上訴並無補助。

15. 法官對本案已作整體的詳細考慮。而她的裁決亦有足夠的証據支持。 所以本庭認為法官的裁決,沒有不當或不穩妥的地方。申請上訴准許予以拒絕。

(廖子明) (梁紹中)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申請人彭倩儀自辯

上訴答辯人: 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