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貴文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59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5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貴文 第一被告
  姚卓兒 第二被告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 年 4 月 6 日下午 3 時 01 分

出席人士:

何冠驥大律師, 為外聘大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黄廷光大律師, 由法援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 代表第一被告
鄭明斌大律師, 由法援署委派的聶柏仁律師行轉聘, 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Conspiracy to obtain services by deception)

判刑理由

控罪及答辯

1.第一及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罪行陳述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 (1)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 和159C條。”

罪行詳情

“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表示他們獲妥為授權提交下述付款人的帳戶編號,以支付敦豪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向4間實體,即Good Time Trading, Good Time Trading Company, Wealth Boss Limited及怡達貿易公司提供速遞服務的費用,從而不誠實地取得敦豪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的服務:

(1)        961488156;

(2)        968329070;

(3)        961511634; 及

(4)        961379397。”

案情簡述

串謀的整體計劃

2.包括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內的串謀人士,於2008年1月7日至2月28日期間,先後在屯門、元朗及荃灣設立貨倉,利用非法得來的資料(“IMP”,下文將作解釋),欺騙敦豪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DHL”),使DHL提供運貨服務至英國、意大利和日本,DHL事後未能向任何人士或客戶收取運費,共損失港幣$1,083,425.00。

3.“IMP”是DHL付款人客戶的帳戶號碼,有如信用咭編號,每名客戶各有一個獨立及機密的IMP,藉着IMP,該名客戶不須即時付款,可於收到月結單時才付款。

第二被告的角色

4.2008年1月20日至22日之間某日,當第二被告在屯門倉做倉務時,便已知道他的僱主「陳生」所進行的運作,涉及以非法得來的IMP欺騙DHL運費,他向「陳生」辭職,但介紹第一被告頂替他的工作,不久他退租了屯門倉。按「陳生」要求找倉租用,他找到元朗倉,「陳生」租了元朗倉,他並在元朗倉工作了兩天,負責收貨及分貨。不久,他又按「陳生」要求找倉租用,與第一被告找到荃灣倉,並且為荃灣倉安裝招牌。

第一被告的角色

5.第二被告介紹了他在屯門倉做倉務,當時他並不知道任何非法事情,其後他在元朗倉開工,做了幾天便已知道所進行的運作涉及以非法得來的IMP欺騙DHL運費,他在元朗倉負責交貨給DHL職員。做了兩天辭職之餘,他卻介紹一位名為“黃暾華”的人士給第二被告頂替他的工作,並告訴黃暾華,若被警察拘捕,黃暾華會有安家費$20,000,黃暾華同意。他按第二被告要求簽署租約租用荃灣倉,並在荃灣倉進行裝修工程。

第一被告的個人背景

6.他現年3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中三教育程度,曾任運輸工人,最後工作為國內私家車司機,現居住在深圳皇崗,家有年老母親,三個哥哥及兩位姊姊。

第二被告的個人背景

7.他現年3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中三教育程度,曾任警員達十年,辭職後任職裝修及運輸,其後半失業,領綜援幫補家計。他與妻子已分手,他現與母親、8歲女兒及6歲兒子同住。

判刑

8.就本案串謀或欺騙的性質均沒有判刑指引;另外,因為犯案手法在不同案件各異,本案難以與其他案例比較。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在這個串謀計劃中雖是閒角,但卻是殷勤的跑腿,處理過的環節包括倉務、招募、租倉及裝修,引致DHL共損失港幣$1,083,425.00。本席認為他們二人的刑責相若,均是以兩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沒有任何求情因素的情況下——無刑事定罪紀錄並不是求情因素——這亦是他們各自的刑期。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