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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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8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3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13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的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警員於凌晨四時許,發現上訴人在港方的羅湖火車站月台上徘徊。在接受調查時,上訴人表示他想在香港找工作。警員後來以「非法入境」罪名將上訴人拘捕,又在他身上找到內地身分證。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說法是他可能是在香港出生,曾居住於香港的不同地方,由一些內地朋友把他撫養長大,他也祇與他們接觸。上訴人說他於1995 年便移居內地。有關這次來港的事情,他解釋本來他是跟隨友人去海南島旅遊,但上車後卻在沉睡中被送到香港,友人藉詞離開,後來他就被警員拘捕。他否認有說過想在香港找工作之類的說話。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置信。他指出:
6.裁判官在考慮過控方的證據後,決定接納警員的證詞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在進行上訴自辯時只向本席表示希望法庭放他出去。 8.整體來說,上訴人所提出的解釋確實是難以令人置信的。再者,在上次出庭時,暫委法官要求控方再作調查,但以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認為根本沒有再調查的必要。無論如何,控方也向法庭報告有關部門並沒有上訴人在港出生的紀錄。 9.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斷都是客觀、公平及合乎情理的。 10.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