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素平

Case No.HCMA 108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8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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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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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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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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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的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警員於凌晨四時許,發現上訴人在港方的羅湖火車站月台上徘徊。在接受調查時,上訴人表示他想在香港找工作。警員後來以「非法入境」罪名將上訴人拘捕,又在他身上找到內地身分證。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說法是他可能是在香港出生,曾居住於香港的不同地方,由一些內地朋友把他撫養長大,他也祇與他們接觸。上訴人說他於1995 年便移居內地。有關這次來港的事情,他解釋本來他是跟隨友人去海南島旅遊,但上車後卻在沉睡中被送到香港,友人藉詞離開,後來他就被警員拘捕。他否認有說過想在香港找工作之類的說話。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置信。他指出:

「7. 被告對自己年齡多大,誰是父母等個人基本資料表示毫不知情,在港升學與就業的細節,亦全部欠奉,只以“賴內地友人撫養”他長大作借口,交待自己童年及成長期,證供的大綱與細節,不單互不接軌,且甚為粗枝大葉,他亦避談雙親與家庭背境,惟此舉卻進一步削弱其證供的可信性。

8. 綜觀被告作供時的應對,他能操流利普通話,對本地語卻只一知半解,此點亦加添其自稱在港出生及長大的存疑性。

9. 被告遭控方質疑,為何他沒擁有香港身分證時,只推說純因他在港時,沒有辦理相關的申請手續,惟他移居內地後,卻刻意“購買”內地身分證(亦即警員在其身上所搜獲之身分證),被告之說法不單十分牽強,且做成他該有的文件(即香港身分證)則沒有,不該有的文件(即內地身分證)卻攜之於身的怪現象。

10.   至於案發當天,他沒持有任何進入港境的旅遊文件,他的朋友又怎可順利帶他到港?本席亦不相信他所指的“友人”,湊巧又在警員出現時消失得毫無踪影。」

6.裁判官在考慮過控方的證據後,決定接納警員的證詞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在進行上訴自辯時只向本席表示希望法庭放他出去。

8.整體來說,上訴人所提出的解釋確實是難以令人置信的。再者,在上次出庭時,暫委法官要求控方再作調查,但以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認為根本沒有再調查的必要。無論如何,控方也向法庭報告有關部門並沒有上訴人在港出生的紀錄。

9.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及裁斷都是客觀、公平及合乎情理的。

10.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