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Siu Lan 訴 Bondfield Develop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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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78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78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4月21日 ---------------------- 判案書 ----------------------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賠償毀約的損失。 2.1997年8月7日,與訟相方簽訂認購協議書(後稱“協議書”),由原告人以$1,930,000向被告人認購大埔布心排D.D.23 Lot No. 1069寶富花園1/F單位。協議書內訂明交易日期為“獲得香港政府發給上述物業之滿意紙及補地價紙後一個月內,乙方需付清樓價餘款HK$1,351,000”。協議書的第5段規定:“於簽此協議書後,甲乙雙方明白此物業需等政府審批需時,所以絕不能單方面悔約,更不可以任何理由退回樓宇定金或賠償”。協議書並無確切訂下交易的準確日期。 3.原告人分別於1997年8月7日和1997年11月7日支付$193,000的兩期訂金,他一共付了$386,000給被告人作為訂金。 4.在簽訂租約之前,即約於1997年6月中,被告人的老闆程練傳先生曾向原告人表示,上述的村屋會在兩三年之間起好。一直至2006年終,上述樓宇仍未起好。 5.約於2007年1月,原告人通過律師出信,向被告人索回已支付的訂金,但被告人拒絕該要求。 6.原告人的專家證人(測量師)Eric Tang先生在本日作證,指出在1997年之前Lot 1069並不存在。他在2007年6月12日寫成了有關Lot 1069的專家報告。 7.本庭接納原告人和Eric Tang先生的證供,被告人則沒有出庭作證。 8.本庭裁定,在1997年8月7日,雙方簽訂協議書時,Lot No. 1069並不存在。雖然協議書沒有明文規定建築物交付的日期,但本庭裁定協議書含有隱含的條款,即建築物必須在合理的期間內交付。程練傳先生曾向原告人表示,建築物會在兩至三年內起好,因此本庭裁定,合理交付的時間為三年。被告人未能在該協議書簽訂後的三年內把建築物交付給原告人,因此他違反了協議書的隱含條款的規定,按協議書第四條的規定,被告人須將所收訂金雙倍賠償給乙方,因此被告人須支付給原告人$772,000($386,000 x 2)。 9.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772,000,以及按判決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由2000年8月7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10.本庭撤銷被告人所有的反申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1.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姚逸華律師事務所Mr Stanley Siu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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