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紹文 訴 朱一照經營雍雅廚櫃設計

Case No.HCSA 4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2008 年第 43 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2008 年第 94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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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申索人 羅紹文  
   
上訴人/被告人 朱一照經營雍雅廚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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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背景

1.上訴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8年第9447號的被告人,他經營廚櫃設計。答辯人是原案的申索人,他向被告人訂造廚櫃與浴室櫃,其後新加安裝油煙機。申索人指稱被告人所供應的廚櫃與浴室櫃不符合圖則的效果及油煙機的安裝不恰當,而被告人卻拒絕修正。申索人便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被告人違反合約,要求被告人退還3,650元。暫委審裁官徐偉南裁定申索人勝訴,頒令被告人須賠償申索人 3,350元。申索人不服判令,就四項賠償項目的裁定提出上訴。

案情

2.於2007年10月31日,申索人參觀被告人的廚櫃陳列室,由銷售員陳小姐接待。他向被告人訂造廚櫃與浴室櫃;並同時選定櫃門手抽的款式。申索人的證供聲稱他所選用的手抽是地櫃陳列品所展示的中置手抽。陳小姐的證供指稱申索人選用C型手抽。這類C型手抽可以安裝在地櫃門的頂部便呈現上置視覺效果,亦可以倒轉安裝在吊櫃門的低部便呈現下置視覺效果,亦可以將一隻安裝在地櫃上格抽屜的低部;而另一隻倒轉安裝在對下的抽屜或地櫃門頂部,這兩隻手抽與其間的空隙便呈現中置視覺效果。「上置」、「下置」或「中置」是意指手抽安裝後呈現的視覺效果;而非界定安裝的位置 。

3.於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向申索人提供立體效果圖及發票。立體效果圖展示的吊櫃門手抽呈現下置視覺效果;地櫃門手抽呈現上置視覺效果,設計十分美觀。立體效果圖註明「3D效果圖只作參考之用」。申索人在發票簽署確認合約及選用C型手抽。訂約後,申索人新加安裝油煙機。最後,申索人亦在各製作圖則上簽署確認厨櫃與浴室櫃的設計。

上訴法律原則

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賦予與訟任何一方針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但上訴理由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就有關的申索是否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換言之,與訟一方不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獲批准後才可進行上訴。

5.雖然與訟各方不可針對審裁處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這並非表示上訴法庭對有明顯錯誤的事實裁定束手無策。由於上訴法庭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可干預審裁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如果審裁官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作出事實裁定,他便在法律論點上犯錯,上訴法庭可以干預審裁處的判決。但當他的事實裁定是得到證據上的支持,縱使上訴法庭不同意審裁官的裁定,上訴法庭也不可以干預判決,除非這裁定與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不符:見終審法院案例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04] 3 HKLRD。在這狹窄範圍下,上訴法庭能干預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是十分有限的。

油煙機加裝封口條子

6.安裝油煙機是訂造廚櫃後的新加項目。被告人的工程代表曾建議將油煙機直接安裝在吊櫃底,這樣可以避免造成罅隙。但申索人堅持按照油煙機安裝說明書的指引,先在牆上裝鋼碼,然後將油煙機掛在鋼碼上。按照這模式安裝,油煙機與吊櫃底之間必須相距約三毫米才可以將油煙機掛在鋼碼上。

7.在原審時,申索人指稱C25圖則訂明被告人須在油煙機與吊櫃底的罅隙加裝封口條子。暫委審裁官接納這證供,裁定被告人違反合約,須賠償申索人250元。

8.經本席細心檢視C25圖則,本席認為該圖則沒有訂明在油煙機與吊櫃底的罅隙加裝封口條子。申索人亦認同本席對C25圖則的詮釋。他承認安裝油煙機是新加項目,安裝合約亦沒有明示安裝封口條子的條文。但他強調若被告人先安裝油煙機才裝置吊櫃便沒有罅隙。除非在製造吊櫃時,在吊櫃的背面下部預造一個凹位以收藏鋼碼,將鋼碼安裝在牆上及將油煙機掛在鋼碼上,然後才安裝吊櫃,否則不可能達致申索人所要求的效果。本席認為這安裝模式並不切實可行。若安裝鋼碼或吊櫃的位置稍有絲毫偏差,整組吊櫃便無法安裝上,油煙機亦有可能被損毀。此外,這安裝模式亦不切實際,若需要更換或維修油煙機時,便須先將吊櫃拆下,待油煙機更換或維修後,再將吊櫃裝回原位。安裝油煙機是訂造廚櫃後的新加工程,在吊櫃的背面並沒有預造凹位以收藏鋼碼。被告人的工程代表已向申索人清楚解釋有關安裝後的效果,申索人堅持按照油煙機安裝說明書的指引,申索人必然須接納罅隙的存在及支付加裝封口條子的費用。

9.暫委審裁官的裁定是基於對C25圖則的錯誤詮釋。這裁定必須被擱置。

廚房吊櫃頂曲尺位裝封口木條

10.在原審時,申索人指稱被告人沒有按照C25圖則在廚房吊櫃頂曲尺位裝封口木條。但根據C27立體圖則的顯示,封口木條只是延展至吊櫃兩翼正面的曲尺接駁位。申索人認為吊櫃兩翼的封口木條接駁後應延展至牆邊。暫委審裁官接納申索人的意見,裁定被告人違反合約,須賠償申索人100元。

11.C27圖則表面是與C25圖則不符。根據C27圖則的顯示,被告人卻沒有違反合約。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違反合約有商榷餘地。在詮釋兩份表面矛盾的文件時,法庭應盡辦法找出一個均符合兩者的詮釋。這詮釋才是締約雙方的真正意願。這原則亦適用於詮釋圖則。

12.申索人指稱根據C25圖則的A面立面圖(即星盤對上的吊櫃圖),封口木條的全長是2183毫米,所以封口木條須延展至牆邊。同樣,根據C25圖則的B面立面圖(即油煙機對上的吊櫃圖),封口木條的全長是1306毫米,所以封口木條須延展至牆邊。其實,該曲尺吊櫃是由兩件分為長翼與短翼的廚櫃組合。長翼廚櫃裝於星盤對上的位置,即A面立面圖所展示的位置,全長為2183毫米。短翼廚櫃裝於油煙機對上的位置,即B面立面圖所展示的位置,全長為1306毫米。2183毫米與1306毫米量度可能是表示封口木條的長度,亦可能是表示各翼吊櫃的長度。但從C27圖則及C25圖則內的頂眉圖可見,封口木條只是裝於吊櫃的正面而沒有裝於側面。所以唯一合理而與兩個圖則一致的詮釋是該等量度是顯示各翼吊櫃的長度,而非封口木條的長度。若以這理解詮釋C25圖則與C27圖則,該兩個圖則並沒有矛盾,反而有互補之效。暫委審裁官毋須自行在C27圖則上延長封口木條以給予該圖則意義,然後基於他自行修訂的圖則裁定被告人違反合約。本席認為被告人所安裝的吊櫃已符合C25圖則及C27圖則的規格,被告人沒有違反合約。

13.暫委審裁官的裁定是基於對C27圖則的錯誤詮釋。這裁定必須被擱置。

廚房與浴室吊櫃門手抽

14.這兩個賠償項目才是被告人的主要上訴項目,賠償款額涉及2,700元。申索人指稱他所選定的廚櫃與浴室吊櫃門手抽是依照D22圖片所展示的地櫃手抽,亦即在安裝後的手抽呈現中置視覺效果。不過,被告人所安裝的九隻吊櫃門手抽卻呈現下置視覺效果,而油煙機左側邊對上的一隻櫃門手抽卻呈現中置視覺效果。這安裝模式導至吊櫃門的視覺效果不一致。陳小姐解釋由於位於油煙機左側邊的櫃門被油煙機阻擋無法開啓,所以要將該櫃門分為上下兩部份,上部份是生動的櫃門設於油煙機上;而下部份被油煙機阻擋須裝上梗門。因此,該兩隻櫃門裝上手抽後;手抽便呈現中置視覺效果。陳小姐在銷售時沒有向申索人解釋C型手抽的不同安裝會導至的視覺效果。所以除在油煙機左側邊的一隻櫃門外,全部吊櫃門手抽的視覺效果是與D22圖片所展示的吊櫃門手抽相同,即手抽呈現下置視覺效果。這正是申索人所指稱被告人違反合約的理據。

15.暫委審裁官考慮過被告人證供上的一些矛盾後,拒納被告人的證供。他信納申索人的證供而裁定申索人選擇D22圖片所展示的地櫃手抽的安裝模式,即安裝後手抽呈現中置視覺效果。這是一項事實的裁定,案中有足夠證據支持這事實裁定,暫委審裁官並非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作出這裁定。基於這事實裁定,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違反合約,並沒有在法律論點上犯錯。因此,本席駁回這兩個賠償項目的上訴。

結論

16.基於上述的裁定,上訴人在首兩個項目的上訴得直,但在其餘的兩個項目的上訴則敗訴。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頒令將暫委審裁官的裁定賠償金額擱置,賠償金額由3,350元改為3,000元。不作訟費命令。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