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智邦
|
HCMA2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7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9年第109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5月6日 判案日期:2009年5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22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於2009 年2 月2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條。主審裁判官胡雅文參閱兩份有關上訴之精神報告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條判處上訴每項控罪入院令兩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 2.裁判處審訊期間上訴人由當值律師計劃的律師代表。案情指2009 年2 月18 日晚上11 時35 分,警員發現上訴人正在干擾一家名為「莊記修理電動工具」的店鋪之鐵閘鎖頭匙孔、鎖頭匙孔和光管。經警員拘捕和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有關罪行並承認他損壞另外一家名為「寵物營」的店舖的鐵閘匙孔和鎖頭匙孔。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把判刑押後,等候感化官呈交報告,期間,上訴人獲准保釋外出。 3.可是上訴人於案件押後的第三天再次被捕,更被控於2009 年2 月21 日毆打那位「寵物營」的東主。在羈留期間,上訴人於2009 年2 月27 日被送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等候醫生報告以確定他是否適宜答辯。 4.其後兩宗案件被一併押後至2009 年3 月13 日處理。審訊當日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否認毆打的控罪,該案件現已排期審訊。就刑事損壞案方面,裁判官參考了兩份有關上訴人的精神報告。兩位醫生在報告中指出上訴人適合答辯,但他正在「躁鬱症的狂躁階段」。兩位醫生一致認爲上訴人應可入院接受治療,並建議兩個月的入院令。裁判官在考慮後決定採納建議而下令上訴人入院兩個月以接受治療。 5.上訴人不滿結果,並以判刑過重作為上訴理據。是次之審訊獲批法律援助,由原審之鄭大律師代表。鄭大律師有呈上書面陳詞解釋本案的背景,但他不打算在醫院令方面向本席進行陳詞。 6.答辯人則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沒有明顯過重,亦沒有不合原則或不適合。裁判官已有充分考慮到案情、上訴人的認罪、上訴人的背景(見裁斷陳述書第 9段)。裁判官是衡量了兩項重要因素,即公眾利益及上訴人需要專業協助,才作出有關之決定。判刑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也向法庭表示對精神報告內容沒有爭議,再者上訴人看來也明白及接受這個安排(見騰本26 及27 頁)。 7.案中上訴人干犯之刑事損壞罪,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及 63(2)條,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是監禁10 年。兩個月的入院令比較類同之案件並非過重,也沒有在原則上犯錯。雖然上訴人陳詞說他的情況已經好轉,但本席認為沒有理據把入院期減短。 8.基於以上原因,本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劉理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朱羅劉律師事務所轉聘鄭頌平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