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玉琴

Case No.CACC 697/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Feb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697/1997

CACC69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7年第697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689號)

-----------------

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連玉琴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名,每罪被判入獄12個月,分期執行,但原審法官將刑期再減至18個月。申請人不服,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為兩間公司的大股東區先生的秘書,受托管該兩間公司的四輛私家車的登記文件及公司的支票及印章。於1995年11月,經同案第二被告,即她的前度男友指示,在公司偷去該四輛私家車的登記文件交予第二被告以便他假冒文件,將私家車轉名或用以借貸。於1996年2月申請人又從公司中偷去兩張支票給予第二被告,以便他從公司銀行戶口取去$90,000。

3. 原審法官在判案時考慮申請人的背景及犯案的原因,又考慮到感化官的報告及僱主代為求情的說話,而且接納她是受第二被告的利用及唆擺,因此以18個月作為量刑的標準,由於被告認罪所以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每項控罪判監12個月。因為兩項控罪均為獨立的控罪,所以法官下令刑期分期執行,但因申請人願意賠償$90,000歸還事主,於是再減刑6個月,因此總共入獄18個月。

4. 本法庭參考原審法官之判刑理由,對於原審法官最後給予之6個月折扣感到有點不明白,該6個月的減刑不知是從第一項的12個月或是從第二項的12個月的刑期中減去,也不知道究竟每項罪名現時的刑期是什麼。

5. 申請人現年35歲,中 學畢業後在其他公司工作,在案發時在兩間公司當秘書。曾與第二被告來往。根據申請人稱,她曾經借予第二被告五十多萬元。

6. 我們考慮過申請人在上訴申請書內所陳述的理由及今天所提出的各點理由,認為有很多求情的因素。根據申請人所說,在案發之前,第二被告經常恐嚇她,說要將她們過往的戀情公開,她又經常受到第二被告的毆打及不斷的勒索,申請人已先後交付第二被告大量的款項。在案發後她更付錢給第二被告希望取回登記文件歸還僱主。在本案中亦沒有証據顯示申請人曾經收取任何利益,而且在答應原審法官之後確實已經向公司歸還了$90,000,顯示了她的悔意。申請人過往並無犯罪的紀錄,案發時與家人同住,感情融洽,每月支付家中的費用。亦得到僱主稱許她工作態度認真,僱主的太太也寫信代為求情說申請人盡忠職守。

7. 在這些特殊情況之下,我們認為法官並沒有充分考慮到申請人求情的因素,原審法官的量刑?點及總刑期亦是過高。我們認為每項罪的量刑?點應該是15個月監禁,加上各種求情因素,包括申請人犯罪的原因和情況,她的認罪及已經將涉及的款項歸還事主,證明她確有悔意,因此可以將刑期減為9個月。但是因為兩件案件是在不同的日期發生,雖然有些關連,但是亦是兩件不同和獨立的案件,因此刑期必須分期執行。但是考慮整體刑期的原則,我們認為總刑期12個月才是適合。

8. 基於上述的理由,我們准許申請人上訴的申請,亦批准她的上訴,將原來的判刑撤銷,改判每項罪名入獄9個月,但是第二項9個月的刑期中3個月要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是12個月。換言之,上訴人的總刑期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

(陳兆愷)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連玉琴,自辯

上訴答辯人 : 麥禮諾(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陳廣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