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蘭 H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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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6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67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蘭Helena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劉婉蘭Helena小姐面對兩項控罪。 2.第一控罪為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1998年12月23日至2003年3月6日期間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怡富銀行又稱標準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欠Christopher Mark Quinton Rampton(簡稱CMQ Rampton)的總共港幣$7,514,951.43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該CMQ Rampton的財產。被告人承認這一項控罪。 3.第二控罪為欺詐罪,但基於這控罪是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因此法庭並没有對這控罪作出任何的裁決。 承認事實 4.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案中受害人於1991年至2002年1月1日期間,受僱於怡富控股有限公司,及於怡富銀行又稱標準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簡稱為「銀行」)開有銀行戶口。由1992年開始,被告人是受害人的秘書。於1996年1月受害人開始授權被告人處理他銀行戶口的提款。被告人須將銀碼、收款人姓名及付款方式填寫於一張貨幣及存款單上。當受害人於這單上簽署後,被告人會將單交給銀行。銀行於查核了單上的資料及簽署是正確之後,就會將銀碼轉賬到單上所指定的戶口,或根據單上的指示發出支票給被告人交予受害人。 5.受害人於2002年1月1日辭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的職位之後離開了香港,但是仍然繼續授權被告人處理他銀行戶口的提款。由1998年12月23日至2003年3月6日,銀行根據被告人所填寫的貨幣及存款單上的資料,發出了118張支票。除了最後一張日期是2003年3月6日的支票被成功地停止付款之外,其他117張支票的金額都被存入被告人不同的信用卡戶口裡,作為被告人私人的用途。涉及的款項總數是$7,514,951.43。受害人並没有授權被告人使用這些金錢作她私人用途。 6.事發之後,被告人曾經答應償還$2,000,000給受害人。但是被告人後來於2003年3月26日離開香港,之後失了蹤跡。她於2008年9月份於三藩市被美國當局拘捕,及在她自願的情況之下,於2008年11月14日遞解返香港。於被香港警方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偷取受害人的金錢去償還她自己的債項。 刑事紀錄 7.被告人没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8.判刑之前,本席替被告人提取了一個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48歲,已經同丈夫離異,育有一名24歲現在正於美國攻讀大學的兒子。被告人於一個小康之家長大,年幼的時候,因為感到自己没有兄長及弟妹這麽漂亮,及學業成績没有他們這麽優異,而自覺形象低落。於1975年,當被告人完成中三之後,她們舉家移民美國。她於美國完成高中課程之後,曾修讀秘書課程,但是没有完成就於1982年返回香港。於香港她曾經從事接待員及秘書的工作。她於1984年結婚及於同年生了兒子之後,於1987年離婚,兒子歸她撫養。 9.被告人於1992年成為受害人的秘書,而她原本住於美國由她大哥照顧的兒子於1997年返回香港。因為她的兒子不懂得中文,所以要入讀國際學校及接受不同科目的補習輔導。被告人須花費大筆的金錢於兒子的教育費上,再加上其他的費用及家庭的支出,令到被告人的財政變得拮据,而被告人離婚的丈夫亦從没有支付贍養費。被告人於是開始偷取受害人的金錢來幫補家計,及滿足她因為工作及其他壓力所引起的購買慾。 10.於事發之後,被告人曾經打算自殺,以便將她價值$1,500,000的人壽保險保金及她變賣了貴重物品所得的$500,000來償還給受害人,但是後來被告人改變主意,於2003年3月離開香港,去了美國。她於美國找到工作來維持她自己及她於2003年5月份亦返回美國的兒子及她的母親的生活。被告人後來獲聘為美國的公務員,她一直工作至她被拘捕為止。根據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所指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法行為感到非常的後悔。 求情理由 11.代表被告的律師於求情的時候指出,被告人於美國被拘捕之後與美國當局非常的合作,及自願返回香港接受審訊,充分表現出她誠懇的悔意。律師亦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及她犯案的理由,其內容與背景報告所敘述的相若。律師亦提交了很多封的求情信,撰寫的人士包括被告人的母親、朋友、同事以及怡富的前主席及行政總裁。總括來說,於信件裡被告人被形容為一個善良、有愛心、孝順父母、痛愛兒子、克勤克儉和工作勤奮的人及絕非是奸惡之徒。他們認為被告人的犯法行為與她的性格並不相符,及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12.律師亦指出,被告人於返回香港受審之前給美國當局扣留了3個月,而基於這段監禁期不會於香港的刑期裡扣除,因此要求法庭於判刑的時候,考慮這一點。律師提出了特區 訴 張美嬌 CACC 99/2006的判刑指引給法庭參考。 13.律師亦詳細道出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包括案中受害人不是一個經濟差的人、被告人犯案的手法簡單及非專業性、被告人因為有購物病態及要維持兒子及母親的生活而犯案、被告人没有案底及被告人於庭上坦白認罪。律師要求法庭以6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 判刑 14.被告人所觸犯的是非常嚴重的控罪,她不單止嚴重地違反誠信,而案中所涉及的金錢更多達七百多萬。雖然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並非專業性及比較粗糙,但是她於四年多的時間內不斷地偷取受害人的金錢,這自然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有著不愉快的婚姻及拮据的經濟環境,更因為種種的壓力及因素,導致她患有購物癖。法庭對於被告人的境況予以十二分的同情,但是法庭必須指出,這些都不可以作為犯法的借口,亦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15.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庭於特區 訴 張美嬌一案裡所訂下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根據這個案例,如果涉案的金額是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5至9年的監禁。本案所涉及的金額是七百五十多萬,根據這一個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六年半的監禁。本席認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理由令到本席不遵照這個判刑指引,因此採納六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16.雖然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但她曾經潛逃美國。有很多案例都指出,於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告人不可以期望得到全數認罪的三分一刑期寬減。本席因此只會給予被告人四分一的刑期寬減,但是本席會於刑期之中扣除被告人於美國所監禁的3個月,及給予她其他求情因素的刑期折扣,包括於求情信裡所指被告人的良好品格。本席於考慮了所有這些情況後,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判處被告人入獄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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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