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强

Case No.DCCC 97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9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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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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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 年 3 月 9 日上午 9 時 44 分

出席人士:

Mr Adonis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Gee Ming Kenneth,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鄧志强先生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9月1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46A號8樓,意圖使馮國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被告人及案中受害人是案發單位(即是九龍旺角通菜街46A號8樓)的住客,各租住一房間。於2008年9月16日大約晚上11時,受害人於案發單位的飯廳架起摺床,準備睡覺的時候,被告人手持一把大約一呎長的刀,指責受害人太過嘈吵。兩個人發生口角,期間被告人用這把刀襲擊受害人的左手,使到受害人受傷流血。受害人與和他一起居住的母親及兒子一起逃走,但於梯間不支暈倒,受害人的母親報警。

4.警察到場的時候,被告人仍然拿著涉案的刀。於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因為受害人嘈著他睡覺,才因為一時火起,用刀插受害人兩次,現在已經知錯,和要求給他一次機會。

5.醫生證實受害人左前臂伸肌有一道5厘米裂傷並腫脹,及左肘窩外側有一道3厘米裂傷。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於1982年有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7.被告人今年61歲,於越南出生,曾經接受小學教育。他於1971年來香港定居之後,一直任職餐廳的工作。大約於十年前,因為健康問題不能夠再工作,開始倚賴現在每個月大約二千元的綜援。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已經是二十多年前的事,被告人其實並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

8.被告人於案發單位居住了不是很久,因為受害人看電視和做其他的事造成嘈音,令他不能入睡。於案發當日,受害人造成太多的嘈音,被告人才拿刀與受害人理論。被告人的原意只是用刀來嚇嚇受害人,但於爭吵期間失控,才會用它來襲擊受害人。被告人現在已很後悔。

9.被告人於被拘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亦於法庭坦白承認控罪。案件受害人已經搬離案發單位和他的傷勢已經復原。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0.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於求情的時候指出,上訴法庭並沒有就意圖傷人罪定下任何判刑指引,理由很簡單,因為這一類罪行的犯罪情節嚴重性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判刑亦會有所差異。法庭一定要根據每一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一個最公正和最適當的判刑。

11.香港寸金尺土,居住環境擠擁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其實居住於同一屋簷下的人,應該守望相助,互相包容,有甚麽事情部應該以和平協商方式來解決,而不是貿貿然訴諸於暴力。幸好,於本案中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控方亦證實受害人的傷勢已經完全康復。

12.於考慮判刑的時候,法庭記著被告人與警方充分合作。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其實年紀亦不輕,而他的刑事紀錄已經是很久之前的事。法庭接受被告人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有真正的悔意。於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法庭採納兩年半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法庭於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八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