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嘉琳 訴 鄭潔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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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95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7年第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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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5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5月27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7月13日,司法常務官陳爵頒布多項命令,包括將原本的民事訴訟調往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審理(以下簡稱「2007年命令」)。 2.2008年1月28日,第一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藉傳票申請把案件由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抽調回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3.2008年2月13日,聆案官余敏奇頒布命令,包括撤銷原告人2008年1月28日的傳票,及命令原告人須於六星期內送達醫療報告給各被告人(以下簡稱「2008年命令」)。 4.2008年2月27日,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提出兩份針對2007年命令及2008年命令的上訴通知書。 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在聆訊後,於2008年3月11日撤銷原告人的兩項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七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 6.原告人不服,在2008年4月15日就杜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7.正如杜法官在其詳細的判決書內清楚指出,原告人指控:
8.但杜法官已清楚解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高等法院開設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及訂下《實務指示18.1》,以處理所有傷亡賠償申索的訴訟。從《實務指示18.1》第1.1段可見,《實務指示18.1》是適用於所有傷亡賠償申索的訴訟,而不單只適用於醫療疏忽所引致的申索。 9.原告人強調她的訴訟因由是侵權及毆打等民事訴訟,而不是醫療事故或疏怱的訴訟,所以她的訴訟不應繼續編入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處理,這全是出於她對司法程序的誤解。 10.雖然原告人強調她的訴訟因由是侵權及毆打等,並不是醫療事故或疏怱,正如她在申索陳述書第(五)(11)段內聲明:
11.但是,原告人要求的賠償大部份亦屬於人身傷亡賠償。原告人在其申索陳述書第(五)(5) 段至第(五)(9) 段聲稱:
12.正如杜法官在其判決書指出:
13.至於原告人恐不能提供醫療報告的疑慮,杜法官亦有清楚解釋:
14.杜法官的判決是他在行使酌情權後作出的裁定,本庭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杜法官的判決。 15.至於聆案官余敏奇命令第一原告人須於六星期內送達醫療報告給各被告人,本庭認為杜法官撤銷針對就該命令的上訴是恰當的。 16.正如杜法官在判決書第8段提到:
17.原告人指出她有金教授的檢查記錄,本庭認為若果原告人依賴該記錄作為支持她申索的醫學證據,她便應該將該記錄交給被告人,至於該檢查記錄是否足夠應由原訟法庭決定。 18.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條,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第七被告人提出的訟費總計為HK$36,974,這數額尚未包括2009年5月21日聆訊的政府律師的費用,本庭認為2009年5月21日的律師費用應為HK$1,750,故原告人須支付第七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總額為HK$38,724。
第一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七被告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徐爾勵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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