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健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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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8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48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4月3日上午9時54分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2.被告人在2008年2月2日凌晨時分,在中環士丹頓街及鴨巴甸街交界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布袋內搜得8.27克「冰」毒。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涉案「冰」毒是自用的。 3.被告人原本最初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夠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販運有關危險藥物,因此裁定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4.在上一次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 5.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並非一名倚賴危險藥物人士,亦不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6.戒毒所報告亦顯示被告人在一些所謂朋友的介紹下於2007年4月開始吸服「冰」毒,每天服食一次,而每次需花費200元。 7.根據戒毒所報告內容顯示,2007年12月被告人開始接受教會輔導,意欲戒除毒癮,但似乎未能成功。2008年2月,正如本席剛才所講,被告人被警員在中區拘捕。 8.即使被告人被警員拘捕後,似乎被拘捕的經驗亦並沒有阻止被告人繼續吸服危險藥物。根據戒毒所報告,被告人最後一次吸服「冰」毒是在2008年9月,而在2008年10月接受一個月戒毒療程後他聲稱再沒有吸服「冰」毒的習慣。 9.雖然辯方呈上很多求情信替被告人求情,但在本案中本席又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悔意。在本案中,由始至終被告人都沒有承認任何罪責,即使連管有危險藥物控罪他亦不承認。 10.在事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兼讀學生,沒有任何職業。若被告人對懲教主任所說屬實,則被告人每月需花上五至六千元在毒品上。本席不知道實際上被告人從事什麼經濟活動去賺取金錢以支持這壞習慣,但將所得的毒品再行販賣,肯定是其中之一選擇。 11.雖然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亦沒有任何販毒紀錄,但基於以上所述,再加上今次搜得「冰」毒份量多達8克,不是一個細小數目,有關涉案毒品遭販賣這個潛在危險性是不能夠忽視的。 12.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祖迪(譯音) CACC 165/2000所述,若管有的份量是屬於真正使用者使用的份量,判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即時監禁。而有關刑期亦應上調,以反映潛在危險性。 13.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就管有8.27克冰毒,本席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即時監禁。另外,考慮到這些藥物有被販運的潛在危險性,本席將15個月即時監禁上調6個月。 14.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你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管有的危險藥物控罪,判監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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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