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栢賢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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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9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90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3月5日上午11時04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第一被告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及第三第告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就第一項控罪,案情撮要顯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06年12月22日凌晨進入西貢祟真天主教小學的茶水部內盜竊。他們在撬毀茶水部的窗戶後,進入其內搜掠,一共盜取了現金$767元。 3.警員在案發現場找到第一被告人的DNA及第二被告人的指模,及後眾位被告人被警方拘捕。 4.在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非法進入學校內盜竊,但第一被告人聲稱是第三被告人提議的。 5.第二被告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6.至於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是第一被告人提議盜竊的,他只負責俗語所講的「睇水」。 7.就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在干犯第一項控罪前的一個月,他與一姓梁的友人曾非法進入西貢躉場村23號屋盜竊。他亦聲稱,在這一次的非法入屋犯法行動中,他同樣地只負責「睇水」的角色。 8.警方及後調查所得,受害人在這次事件中被賊人偷取了價值約四萬元的金飾及手錶等。 9.在上次的聆訊中,本席將三位被告人的判刑押後,以提取不同的報告。 10.三位被告人的出生、成長歷程其實相差不遠。他們都是在一般的勞動家庭長大,因為父母忙於工作,故此未能夠有效監管三位被告人。三位被告人對學業很快失去興趣,而且終日與不良份子為伍。在惡性循環影響下,學業成績每況愈下,最終三位都在未有完成中學的情況下相繼輟學。因為教育程度低,缺乏工作的技能,故此,即使他們能夠覓得一工半職,亦只是一些體力勞動的工作,收入亦不高。 11.首先就第一被告,他現正因干犯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罪名,在勞教中心服刑。從最新的報告看到,他在勞教中心的進度似乎未如理想。2009年2月,更因違反監獄的規則而被懲處。懲教主任在接見第一被告時,他不單表露出不合作的態度,更對主任的提問左閃右避,懲教主任對於被告人能否改過自新存有很大的疑問。 12.正如本席剛才所講,第一被告人自小因為父母忙於工作,故他們未能作有效監督;在升上中學後,流連遊戲機中心及足球場;在認識女朋友後,更與女朋友多次發生關係。第一被告首次干犯有關控罪後,他被判處接受感化,但在感化期間,被告人再次干犯同一控罪,因而被送往勞教中心。 13.綜合以上的情況,似乎第一被告人必須長時間接受訓練、教導,才能有一絲重踏正軌的希望。因此,本席同意懲教主任的建議,一段長時間及有紀律的羈留,再加上適當的職業輔導,及在離開院舍後的跟進及輔導,或有機會可以令被告人走上更生的道路。 14.假若第一被告人繼續這樣生活下去,態度依舊的話,本席看到的只會是第一被告走上犯罪的不歸道路。本席希望第一被告人能夠善用今次的機會,好好反省自己,認識正確的人生,亦希望第一被告人不要再令父母失望。 15.至於第二被告人,他同樣出身自一般的勞動家庭。在事發時,他年僅十三歲。同樣,因為父母忙於為口奔馳,未能嚴加管教,第二被告人放學後便與不良份子終日在公園、球場流連,無心向學。 16.中學一年級輟學後,他更在所謂的朋友影響下,開始沾染毒品,現在還有另一宗涉及毒品的案件在身。 17.感化官認為第二被告人深受黑社會的次文化影響,再加上他沾染毒品,性格幼稚及缺乏家庭管教,故此不適合接受感化令。 18.至於懲教主任在接見第二被告後,建議第二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在考慮到第二被告人在事發時年僅13歲,本席相信,假若他當時被捕或被帶上法庭接受審訊的話,充其量第二被告人只會被判處接受感化。眾所周知,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最低的入學年齡是14歲。 19.今早,本席有機會在庭上看到第二被告人的表現,本席相信第二被告人是在三位被告人中最有機會改過自新的。本席考慮到事發時被告人年紀幼稚,而且他在這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亦並非領導的角色,相信頒令第二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接受訓練,已經是一個不少的懲罰。 20.第二被告人現在年僅15歲,尚有一條很長的道路要走,本席相信現在他走到人生的十字路口前,完全迷失了方向。究竟被告人將來能否踏實做人,又或成為社會的負累,就要看被告人自己怎樣看待自己做人的態度。另外,父母在日後怎樣幫助他亦是很重要的。 21.第三被告的情況亦差不多。他來自漁民的家庭,因父母需照顧生計,所以他自小便交由祖父照顧。升上中學後,他更與不良份子為伍,無心向學,終日在公園流連。 22.在壞份子的影響下,第三被告人更加入「聯英社」黑社會,吸食大麻、氯胺酮等危險藥物。2007年4月,他更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捕。經審訊後,雖然他被判處接受感化令,但似乎進度不太理想,感化令亦一度延長。 23.第三被告去年10月更因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而被捕。雖然今早律師在庭上向本席指出,律政司將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不過似乎第三被告人仍未能遠離一些麻煩的事。 24.第三被告對於法治、紀律意識方面薄弱。明顯地,他亦需一段時間的拘押,讓他可以重新檢視自己做人目的,認清應走的道路。在考慮所有情況後,就第三被告人,本席同意懲教主任的建議,他應接受一段短時間、有紀律、刻苦的訓練,相信這一段時間亦可令被告人遠離毒品,重新認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25.三位被告人請起立。就三位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第一被告人被判處進入教導所,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就你所承認的一項控罪,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第三被告人,就你所承認的一項控罪,被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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