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小均又名楊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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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175號 ----------------------
---------------------- 主審法官: 張慧玲法官 日期: 2009年5月13日下午2時42分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等罪項(Attempted burglary, etc.) 判刑 官:被告楊小均(又名楊軍),原本被控下列罪行: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條同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而另一項係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同埋(2)條。 被告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但係否認搶劫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以六對一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承認嘅案情如下:被告承認喺2008年1月28日朝頭早9點50分喥,喺九肚山金鞍花園C號兩層高嘅屋入面,有一個工作緊嘅菲傭就喺廚房做嘢嘅時候,聽到洗手間傳嚟撬玻璃同埋物件跌落嚟嘅聲音。佢去察看,就見到個抽氣扇已經跌咗落嚟。佢返到去客廳嘅時候,就見到有一個住紙刀嘅男子。佢即刻跑上樓上通知佢嘅女主人,同埋報警。警察不久就到場。後來就喺後園樓梯底一個細窿度搵到被告人。菲傭確認被告就係剛剛住刀嗰個男子。警員喺被告藏身樓梯底個窿嗰度就發現有刀同埋膠手套嗰啲咁樣嘅物品。案發期間,嗰間屋正係裝修。裝修工人話,嗰把刀係佢擠咗入去儲物室度。警方就搜查,喺呢個案發現場附近嘅山坡就發現有一個背囊,裡面嘅物件係包括有衣物同埋香港嘅地圖。被告喺警誡之下,承認佢喺被拘捕之前係匿咗喺嗰個窿仔入面。 就被告不認罪,但係被陪審員裁定罪名成立嘅搶劫罪,控方提出嘅案情顯示係有四名持刀嘅劫匪潛入去九肚村松柏花園第8座,劫去屋內四人共三十幾萬嘅財物,包括現金、名貴手錶、首飾等等。喺事件中,各人係有被綑綁,最後更加係被劫匪用膠紙封口。除咗菲傭嘅手指係喺同劫匪糾纏嘅時候被傷之外,戶主一家三口係冇受傷嘅。 被告嘅背景 被告係內地人,喺2008年1月26日,持旅遊證件嚟咗香港。根據資料,被告人係喺1979年喺內地出世,現年30歲,曾受小學教育。被告人唔係一個以前冇案底嘅人,喺2001年已經係就入屋犯法罪同埋非法嚟咗香港逗留喺香港罪,被定罪同埋判刑,服刑總共四年三個月;2003年12月8號先至係釋放出嚟。 企圖入屋犯法罪,辯方律師求情嘅時候指,被告係因為一事無成,所以就諗錯咗,干犯控罪。母親已經七十幾歲,有病需要醫治,爸爸已經去世。律師亦都強調,就呢一個控罪,被告係承認控罪,與警方合作,事件中冇人受傷,亦都冇人受到損失,希望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各項呢啲嘅因素。而就搶劫罪,辯方律師話,被告嘅指示係冇任何求情說話。 就入屋犯法罪,如果涉案嘅係住宅,一般嘅量刑指引係3年。以本案嘅案情而言,如果個菲傭唔係聽到聲音去查看,同埋睇到呢個住刀嘅被告就即刻上樓話畀女戶主聽同埋報警,被告都好可能已經成功喺個屋裡面攞到啲財物。佢干犯咗嘅企圖入屋犯法罪,其實同呢一個實質入屋犯法罪相差唔係太大,被告亦都唔係初犯。不過,喺考慮咗所有嘅環境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兩年半。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一般嘅三分之一減刑,刑期就即係20個月(一年零八個月)。 持刀行劫係有上訴庭嘅量刑指引,喺茆廣生案件,上訴庭已經頒下指引,單單帶住刀,亮刀指嚇受害人,量刑起點已經係5年。如果劫案係發生喺住宅,6年嘅起點係恰當嘅。如果劫案中罪犯係使用暴力,包括將受害人綑綁,法庭係應該考慮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如果有其他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元素,譬如係夜欄人靜嘅時候入到去住宅行劫、恐嚇或者係虐待受害人,干犯多宗類似嘅罪行或者係劫案涉及多過一名罪犯,法庭係應該更加將呢一個刑期增加。 以本案嘅案情而言,四名嘅劫匪係喺夜闌人靜嘅時候潛入去戶主嘅住所,佢哋持刀指嚇屋內人士。四個人明顯就係糾黨行事,不單只係有綑綁屋內嘅各人,後來仲係用膠紙嚟封佢哋個口 ─ 雖然喺案件裡面嘅黃詠恒最初係冇被綁,後屘先被綁。佢哋搶去嘅財物唔可以話係少 ─ 三十幾萬,亦都係因為有傷到個菲傭,所以對呢一個菲傭嚟講係做到多過綑綁上嘅傷害。 本席考慮咗被告嘅背景 ─ 佢唔係初犯,但係呢一項係第一次就搶劫被定罪名成立 ─ 亦都考慮咗所有嘅案情,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七年半。被告係經審訊後被定罪,唔能夠得到認罪後嘅刑期扣減。本席亦都睇唔出有其他嘅理據將刑期遞減。雖然本席了解到被告自己話覺得冇出息,所謂一念之差,而被告喺香港坐監,一定喺某程度上會影響喺屋企嘅家人,但係呢一啲全部都唔係將刑期遞減嘅理由。雖則如此,本席仍然需要考慮係將兩項控罪嘅刑期一起嚟睇嘅時候,整體刑期應該係幾多。 本席經過考慮之後,認為總共嘅判刑8年係恰當嘅。企圖入屋犯法罪一年八個月監禁,搶劫罪七年半,其中六年四個月與企圖入屋犯法罪一年八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整體總刑期8年。 上訴法庭不批准被告人就定罪上訴。請參閱CACC179/2009日期: 201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