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Yiu Wing v. Wong Lan Fun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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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11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4 年第 806 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 年 5 月 29 日 判決日期:2009 年 5 月 29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 年 6 月 3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訟費保証金 1.本席於 2009 年 5 月 29日根據兩名被告人提出的申請作出以下的命令:
2.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案件背景 3.原告人在一宗交通意外受傷,向兩名被告人索償。2005 年 8 月 31 日法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對原告人的損害負上責任。 4.高等法院蘇禮仁聆案官於 2008 年 11 月 26 日評定原告人可獲的損害賠償金額為HK$146,390.40。由於原告人可獲得的損害賠償額低於被告人存放於法庭的款額,聆案官因此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有關評核的訟費。原告人對蘇聆案官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經濟困難 5.被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証金所持的理據是原告人有經濟困難,若他上訴失敗的話,他是極有可能無力支付被告人的上訴訟費。 6.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有權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而上訴人有財政困難是屬於其中一種特殊情況。 7.在本案,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內曾說過他有財政困難,但他沒有就本申請披露他的財政狀況。他指他現有 HK$400,000 存放在法庭,這顯示他是沒有財政困難的。 8.原告人曾經出售他的一所物業,在扣除了各項開支後,他獲得約 HK$600,000。由於蘇聆案官命令他需要支付原告人的損害賠償評核聆訊的訟費,故此被告人獲原訟法庭法官頒發禁制令,禁止原告人動用售樓所得款項中的 HK$400,000。由於原告人存放於法庭的 HK$400,000只是用作支付原審的訟費,因此該筆款項未能支持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支付上訴訟費之說。 上訴理由 9.本席同時考慮過原告人的上訴理由,若他能提出極充分的上訴理由,本席就不會命令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以免剝奪他一個實質的上訴機會。 10.蘇聆案官認為原告人誇大其傷勢及不接納他所提出有關他的收入損失的証供,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涉及事實的裁決,原告人未能顯示他具有極充分的上訴理由,致令本席不作出訟費保証金的命令。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命令原告人須向法庭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 訟費金額 11.兩名被告人在原審時分別經兩間事務律師行聘請兩位大律師代表他們應訊,但在上訴時他們將會共同聘請一名大律師來處理他們的上訴。大律師的收費是 HK$100,000,兩名被告人平均分擔該筆款項,即每人支付 HK$50,000。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代表事務律師收費分別為 HK$195,400和 HK$143,000。本席認為事務律師行的收費過高。本席認為本案的訟費保証金應為 HK$200,000,其中 HK$100,000 是用來支付大律師的費用,而餘下的 HK$100,000 就用來支付兩間事務律師所的費用。
第一被告人: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黃美倫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陳嘉盈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