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子冠 訴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Case No.HCMP 845/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8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9 年第 84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 2008 年第 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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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蘇子冠
(SO TSZ KOON ANDREW)
 
   
被告人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HONG KONG PRODUCTIVITY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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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 2009 年 6 月 4 日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根據申索人書面申請及被告人的書面回應,作出以下裁決。

2.2007年10月4日,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理由是被告人以失實陳述誤導和誘使申索人和其他僱員簽「減薪同意書」,因此就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的兩次減薪引致的個人損失向被告人索償。

3.2008年3月2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彭家光在審訊後,裁定撤銷申索人之申索。申索人不服,提出覆核。

4.2008年5月8日,彭審裁官在覆核聆訊後,決定維持原判。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5.2008年6月27日,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批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6.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存檔答辯人通知書。

7.同日,申索人向法庭申請撤回上訴。

8.2008年9月19日,任法官撤銷申索人的上訴。

9.2008年10月9日,任法官經考慮與訟雙方就訟費的書面陳詞後,裁定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

10.2009年3月24日,雙方在聆案官席前就訟費評定出席提訊。同日,申索人存檔傳票,就任法官於2008年10月9日的訟費命令提出反對申請。

11.2009年5月5日,申請人在任法官席前第一次提出口頭申請,要求收回他早前的撤回上訴申請,並要求重新審理勞資審裁處的上訴,但被任法官當庭拒絕。申索人在同日向上訴法庭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12.任法官就該申請頒下一份詳細及清楚的判案書,部份內容節錄如下:

「13.  今日,本席姑且聆聽這申請(假設他有提出這申請),本席發覺有幾方面的問題:第一,他以前自己申請撤回上訴應該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的。他不可以說:我後來才做了法律研究,發覺原來我的上訴好有理由。他最初打算上訴時,應該準備好所有理據、理由,因為有關的判決已經是2008年5月8日的判決,他當日就已經提出上訴許可申請。5月8日到現在5月5日已有一年時間。他說當時就算律師都未必有好成熟的看法。但他萬萬不可以到今時今日才指出他現在或最近才發現他的上訴是很有理據的。

14.  第二,究竟蘇先生為何現時提出這樣的申請?蘇先生是口頭作出申請,或者可以說他在4月16日的補充陳詞內突然提出這樣的申請。本席就假設『就本上訴案提出重新聆訊』等問他要『撤回他的撤回上訴的申請』。事實上他同意這樣的申請是與訟費金額龐大有關,即他知道訟貴金額後,覺得重新申請上訴還比較好,所以要撤回他原先的撤回上訴的申請。但那撤回上訴的申請已是很久以前,是2008年9月18日的事情。

15.  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好的理由,每一個人決定進行某個法律程序或不進行某個法律程序時應該經過慎重的考慮,不可以一開始聽到判決就即刻申請上訴許可。其實在2008年6月27日,他第一次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聆訊當日,本席已經語重心長地提醒他說,既然因他申請了法援,有42天擱置期到6月30日,他是可以另外排期聆訊,這樣他最快都要幾個月後才有日期聆訊,其間他便可以先看法援署的取向,再作決定。但他說甚麼也不能等,當天就要聆訊,要申請取消這42天的擱置期。這是他自己的決定。本席不是嚴厲地責備他。他決定急急走上上訴這條路,但終於在7月7日法援署拒絕他的申請;8月28日聆案官亦撤銷他針對法援的上訴;9月16日他收到通知,指出他寫信來詢問的理由已在那通知信內;跟著在9月18日他說要申請撤回上訴。當時本席已指出當然有訟費的問題,要考慮雙方的意見;律師就申請訟費,但那時他完全沒有迹象要申請撤回他的撤回上訴的申請。」

13.本庭認為任法官的判案理由無懈可擊。

14.再者,申索人的上訴已在2008年9月18日被撤銷。雖然申請人指出:

「(三) … 本人並非因訟費問題而提出本上訴,誠然本人所收到的訟費清單只是一個契機,令本人重新審視案件的性質並發現所涉及的重大法律原則及觀點,從而在今年4月14日的書面陳詞中向原訟法庭提出重新聆訊的申請。」

但正如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王漓指出,如果申索人提出撤回上訴,在法庭命令已經頒布的情況下,上訴程序已經完結,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去重新審理該案件,無論是在繼續原上訴通知書的情況下,或是申索人提出新上訴通知書的情況下。見2009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59/1/17段。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本庭認為申索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索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17.本庭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雙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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