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子冠 訴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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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9 年第 84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 2008 年第 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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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根據申索人書面申請及被告人的書面回應,作出以下裁決。 2.2007年10月4日,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理由是被告人以失實陳述誤導和誘使申索人和其他僱員簽「減薪同意書」,因此就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的兩次減薪引致的個人損失向被告人索償。 3.2008年3月2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彭家光在審訊後,裁定撤銷申索人之申索。申索人不服,提出覆核。 4.2008年5月8日,彭審裁官在覆核聆訊後,決定維持原判。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5.2008年6月27日,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批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6.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存檔答辯人通知書。 7.同日,申索人向法庭申請撤回上訴。 8.2008年9月19日,任法官撤銷申索人的上訴。 9.2008年10月9日,任法官經考慮與訟雙方就訟費的書面陳詞後,裁定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 10.2009年3月24日,雙方在聆案官席前就訟費評定出席提訊。同日,申索人存檔傳票,就任法官於2008年10月9日的訟費命令提出反對申請。 11.2009年5月5日,申請人在任法官席前第一次提出口頭申請,要求收回他早前的撤回上訴申請,並要求重新審理勞資審裁處的上訴,但被任法官當庭拒絕。申索人在同日向上訴法庭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12.任法官就該申請頒下一份詳細及清楚的判案書,部份內容節錄如下:
13.本庭認為任法官的判案理由無懈可擊。 14.再者,申索人的上訴已在2008年9月18日被撤銷。雖然申請人指出:
但正如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王漓指出,如果申索人提出撤回上訴,在法庭命令已經頒布的情況下,上訴程序已經完結,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去重新審理該案件,無論是在繼續原上訴通知書的情況下,或是申索人提出新上訴通知書的情況下。見2009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59/1/17段。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本庭認為申索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索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17.本庭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雙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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