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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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7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4月3日上午10時55分
控罪: 搶劫罪等罪項(Robbery,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面對三條非常嚴重的控罪。第一條控罪,行劫;第四控罪,勒索;和第六控罪,自稱為三合會會員。三條控罪都相當嚴重,不過你承認這三條控罪。 2.在本案所用的暴力程度是相當之低,在你的角色和證據上你是沒有使用過暴力,不過事情牽涉一位學生,穿著校服,食晏的時候離開了學校,結果食完晏被人帶走,就沒有返回學校,當初帶走這位學生並不關你事,不是你帶走他的,是第一、第二被告把他帶走,當時並不是行劫他的,只是為了打他一身來出氣,事發展落去,就演變成一連串的嚴重罪行了。我相信若你自己回顧,也會覺得好無謂。 3.三條控罪裡面,首先我講行劫罪。行劫罪,一般來說,都會跟上訴法庭毛廣生的先例案件,判起首5年監禁,不過那一類的行劫罪,是有使用武器和較嚴重的。你這次的行劫罪我不會採用毛廣生的判刑模式,我不會採納5年為起點。考慮過這件案所牽涉的情況、事情的輕重,我認為3年起點是適合的。 4.第二條控罪,我認為是三條控罪裡面最重的,勒索罪。勒索罪,上訴法庭亦都有指引,最少也要3年起點,所以在這方面,我也是採納3年為起點。 5.第三條控罪,自稱為黑社會會員,我是採納18個月監禁為起點。 6.這三條控罪,你的律師已好能幹地幫你求情,是一連串發生的事件,是一件事情裡面連續這樣發生,要求法庭考慮:第一,是總刑期方面的考慮;第二,就是要求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7.我是接納你律師的講法,我的看法也是一樣,就你面對的三條控罪,可以說是一氣呵成,是連續的,所以我是不反對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二點你律師提及,我也同意的,就是你28歲了,話大不大,不過你應該開始成熟,應該識得為自己着想。你坐過短期的監,你應該就為自己有個打算,究竟自己還好似十七八歲,仲要出來「攞威」,成日過着這樣的生活,或是過些正常的日子,腳踏實地去做人。這個當然你自己去決定,不過在這一次事件裡面,我也見到你是好勇敢地去承擔這個責任,認了罪,你怎樣想我不知道,不過我見到你應該已到了這個年紀,到了人生交叉點,應該有個時候坐下來,慢慢想想究竟往後的日子怎樣做人,怎樣生活。有些生活你都見到,即在監獄裡面,有好多人出出入入,那樣日子就這樣過了,眨下眼就變了40-50歲,日子過得好快,自己的前途完全掌握在你自己手中。 8.認罪情況之下,你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所以第一條控罪,3年開首,減了三分一是判兩年;第二條控罪亦是3年開首,減了三分一亦是判監兩年;第三條控罪是18個月開首,減了三分一是判監1年。三條控罪我是命令同期執行,總刑期一共是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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