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皇貴

上訴法庭視被告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為正式上訴及撤銷原本的兩項定罪,但以兩項猥褻犯罪代替。上訴法庭將被告總刑期減至六年。請參閱CACC204/2009 日期: 2011年4月7日
Case No.HCCC 3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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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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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潘敏琦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
出席人士: Miss Lisa Remedios,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derick Wu,由王吉顯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
控罪: 強姦等罪項(Rape,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同埋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罪名成立。

案情指,受害人係被告嘅親生女,受害人嘅智商屬於臨界智商,佢大約喺8歲嘅時候被送咗去院舍居住,到滿咗21歲先至返屋企住。喺受害人13歲嗰年某一個星期日,佢去到被告工作嘅地點,即係有一個公園嘅保安室內,等候被告送佢返院舍嘅時候畀被告強姦。之後有一日,喺屋企嘅時候,被告叫受害人入去家姐房,喺房間內同受害人作出肛交。受害人係喺事發之後8年,到佢夠21歲,喺院舍搬咗返屋企住先至將呢兩件事件講出嚟,佢喺庭上解釋話,咁遲先講係因為唔想三個細佬冇咗爸爸,唔想屋企四分五裂。佢喺一個信件入面亦都話,「但到最後做錯的人不認錯,反而話受害者是不好人,所以我不得不說給你知,我想將罪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主要為自己爭取公道。」

被告現年64歲,之前並冇刑事紀錄,現在已經退休,喺退休之前係一公務員,負責管理公園。退休之後,每個月大概有2,000元嘅退休金,現在兩名女兒已經搬離佢嘅居所,另居一處,而三名兒子尚在求學。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性質、案情、大律師嘅求情、有關嘅報告內容同埋參考咗案例。有關嘅報告指出,被告精神係冇問題,而臨床心理學家亦都唔認為佢有心理失衡嘅情況。而喺本案聆訊期間,被告嘅辯護所提出嘅理由實與佢對感化官、心理學家以至精神科醫生對案件矢口否認係大相逕庭。大律師亦都坦言呢個情況令佢能為被告作出嘅求情係極度有限,大律師以「難若登天」四個字嚟形容。

本案係有著令案情嚴重嘅因素,包括被告人係受害人嘅親生爸爸,而受害人係屬於臨界智商,被告人卻乘人之危,做出呢一啲有違倫理嘅卑劣作為。再者,本案嘅兩項控罪並非單一事件,而係相隔一、兩個星期之間發生,而第二次更加係喺佢同受害人嘅家中發生,可見被告人行為猖獗、肆無忌憚之處。被告人嘅作為破壞咗家庭結構嘅完整性,不單對受害人,事實上對所有嘅家庭成員均造成不能磨滅同埋無法彌補嘅烙印。

法庭喺保護一啲容易被他人利用或者被剝削嘅弱勢社群,以免他人利用佢哋嘅無知以及弱點而侵犯佢哋嘅層面上係義不容辭、責無旁貸。雖然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指出呢件事並冇對佢造成嚴重嘅心理創傷,但係卻對受害人發展正常男女嘅關係不無影響。

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7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受害人喺默默忍受8年之後先至挺身而出,作出舉報,而被告係喺聆訊過後先至被定罪,顯示佢對事件既無承擔,亦冇悔意,令致受害人需要喺庭上重溫不快嘅經歷,被告人不能獲得任何嘅量刑扣減。

考慮咗量刑嘅整體性,本席下令控罪二7年刑期中嘅3年同控罪一嘅刑期係分期執行,總刑期係10年監禁。

上訴法庭視被告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為正式上訴及撤銷原本的兩項定罪,但以兩項猥褻犯罪代替。上訴法庭將被告總刑期減至六年。請參閱CACC204/2009 日期: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