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揮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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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7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或多於一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行,而第2被告被加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是2.49克大麻(草本形態)。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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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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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7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或多於一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行,而第2被告被加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是2.49克大麻(草本形態)。 2.除第2被告在聆訉開始時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第3項)及當審訊至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當日,第5被告改口承認他所面對的控罪(第7項-聲稱三合會及第13項-以三合會行事) 外,所有被告均在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罪行罪名成立:
與判刑有關的案情節錄如下 第1被告–第1控罪–聲稱三合會成員 3.07年9月22日晚在彩虹士多內,第1被告向臥底警員搭訕介绍自己為上址經理,雙方傾談至一個階段,第1被告收了臥底警員為「契仔」,並說這場所是他大佬飛華哥,稍後第4被告到來,第1被告對臥底警員說:「契仔,呢個我大佬飛華哥,好堅架,元朗冧把第三把交椅呀。」隨即飛華回應:「啲兄弟畀面啫。」,之後大家就一起消遣。 第1被告–第2控罪–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 4.07年10月6日晚在富來避風塘吃飯,卧底警員向第1被告談及在工作時遭客人責駡, 第1被告著臥底警員下次有事「響」他「冧把阿揮」,更說明是跟隨飛華的那人。當臥底警員表現有點驚訝時,第1被告還說:「X,我收咗你架喇,你唔想呀?」臥底警員說:「唔係,使唔使同飛華哥講聲呀?」第1被告說:「得架喇,佢知架喇。」 第2被告–第3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 5.07年10月24日晚上8時30分,卧底警員與第2被告(阿Mike)到彩虹士多消遣,期間,阿Mike拿出一包大約2吋乘4吋的透明膠袋,內裡載有一些大麻,跟住阿Mike就拿出煙紙,捲了6支; 隨即對卧底警員講:「凈低嘅益你喇,慢慢食夠食幾日架。」於是卧底警員就將該包大麻收起作為証物,其後化驗結果是2.49克大麻(草本形態)。 第2被告–第4控罪–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6.07年12月12日在勝記茶餐廳聚集,事緣於昨晚在丹桂翅館吃飯時,阿全(第7被告)收了電話後向在場的人表示飛華「吹雞」; 翌日,早上大約10時30分,臥底警員會合第2被告(阿Mike)之後,就行去俊賢坊的勝記茶餐廳,期間阿Mike就對他說:「阿Dee,一陣睇我頭喎,華哥未必講數喎,可能收陀地都未定。」第2被告與臥底警員一起到達,已到或其後陸續到來的包括吹水華,阿耀和阿儍。第2被告更向臥底警員說他們都是飛華條LINE(意為他們都是14K成員)。 7.期間,阿傻接聽了電話說:「阿華哥話好似唔喺度講,出葵涌碼頭,佢問有冇人有車牌。」跟住阿Mike講:「咁即係點啫?餐X餐都係咁,唔清唔楚咁。」最終,當日早上沒有特別事發生。 第3被告–第5控罪–聲稱三合會成員 第4被告–第6控罪–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第3被告 8.08年1月3日,當晚卧底警員,阿迪,阿培(第3被告) 和肥仔在彩虹士多逍遣,期間,第3被告問卧底警員:「Dee哥,乜你跟飛華哥架?」卧底警員回答:「係呀。」之後阿培跟他說:「自己人呀,我都係冧把架,我下村田雞東條line架。」 第4被告 9.第4被告(飛華) 在同一場合稱讚卧底警員辦事得力,並說「我而家紥你一輩,你直接跟我,有嘢響我飛華」,還著卧底警員稱呼他為「阿大」。
10.08年1月15日在夏日酒吧,第2被告(阿Mike)介紹浩雲(第5被告) 給卧底警員認識時說:「呢個浩雲,大家冧把兄弟嚟架,都係跟飛華。」隨即阿Mike向浩雲講:「呢個阿Dee,畀咗份飛華架。」之後卧底警員就與浩雲握手,浩雲對他說:「得喇,大家老表,以後多啲聯絡喇。」
11.08年1月16日在彩虹士多外,當晚卧底警員與阿Mike(第2被告)、阿全(第7被告)、昌哥、跛豪、叉仔、籮記、阿東、浩雲,離開夏日酒吧前往彩虹士多,到達彩虹士多對出時,遇見阿Ming(第6被告)、阿培、肥仔和另外一女子從彩虹士多行出來。阿Mike和阿Ming發生爭執,之後四眼文和飛華從彩虹士多行出來,四眼文與阿Mike也爭執起來,之後四眼文講:「講乜X嘢呀?有X喐過你呀?發癲就行遠啲喇。」之後阿Mike講:「唔X使講喇,冧把嘅埋位。」之後阿全講:「得喇,兄弟。」跟住籮記就講:「咩嘢料呀,二叔?」跟住飛華講:「阿Mike,唔好嘈住先,聽大佬講,大佬揸庄。」跟住浩雲向飛華講:「阿大,老老實實,而一間場我哋冧把仲有冇份先?」飛華講:「梗係有喇。」之後四眼文就向飛華講:「得喇,華哥,你撐啲細嘅,佢咁嚟落我面,當我和勝和流架?」跟住阿Ming就向四眼文講:「阿大,唔好X理喇,『吹雞』喇。」之後四眼文就打電話講「『吹雞』呀,拖齊人落彩虹吖。」之後飛華向阿全講:「阿全,你拖阿Mike走先。」之後阿全、昌哥、阿東和籮記就帶走阿Mike。阿Mike離開了大約五分鐘,就有二十幾個年約18至25歲的男人,其中有幾個拿著黑色長電筒趕到來。其後,有軍裝警員到來,各人才散去。 第4被告–第14控罪–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12.08年4月11日,第4被告相约臥底警員去拜山。他們幾個人在勝記茶餐廳出發,途中第4被告向他們表示去拜他們14號開山祖師大鼻登,也趁每年拜山這時候好讓「多支水嘅兄弟聚埋」,兄弟聚下,免得見了面也不知是自己人。根據卧底警員作供,最终他們到達柴湾華人永遠墳場,當時在場聚集了大約一百多人,各人排隊到一處墳墓上香拜祭,而墓碑印有14號字樣,在照片下寫著「何公港登之墓」,拜完山各人就離去。 求情 第1被告 13.第1被告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但沒有雷同案底。律師強調第1被告向卧底警員聲稱時的環境並沒有涉及任何威嚇成份–那是在彩虹士多的酒吧場合,第1被告是在那裏工作的員工,而卧底警員是客人,這是第1被告與客人作樂時所說的話。至於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亦沒有涉及任何威逼利誘。 第2被告 14.第2被告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但沒有雷同案底;律師指出他最後一次案底已在14年前。他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純粹因為他當時自己吸服,並請卧底警員一起吸食而已, 事件沒有涉及金錢利益,而有關的毒品份量並不多,亦是第一時間認罪。 15.至於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律師強調第2被告並非『大佬』級人物,只屬一些蝦兵蟹將,所為講數也沒有任何事情發生大家就自行離去。至於聲請三合會成員一事,第2被告是對同一背景的人講及自己為同一身分而已,而並非要令對方受驚。 16.在彩虹士多外所發生的爭執,當時他是受到酒精的影響,口角上的字眼並非甚麼爭地盤的争議,再者,他亦願意離開。從整個臥底行動期間所發生的事情來看,並沒油任何一般三合會經常做的事情發生例如恐嚇勒索等罪行。 第3被告 17.第3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律師強調他犯案時年紀尚輕,只得18歲。其家人均有良好職業,也一直支持他;他本身亦有固定職業,在一家日本餐廳當廚師,他只是與臥底警員閒談期間談及自己三合會的身分,而在長達一年的卧底行動中,第3被告只出現在其中一晚。 第4被告 18.第4被告過往有8項刑事紀錄,主要涉及交通罪行,也沒有雷同案底。過往3個月,他做跟車。目前獨居,但其前妻及女兒也有到庭來支持他。律師強調他沒有涉及一般三合會會干犯的罪行例如販運危險藥物,藏有攻擊性武器,收陀地及恐嚇勒索等罪行。他們的這個三合會並非是有相當組織性的三合會勾當。 第5被告 19.第5被告過往有11項刑事紀錄,目前他正就一宗販毒案服刑16個月。在其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第5被告表示對自己以往所做的事感到後悔,承諾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希望能早日出獄去照顧家人及他的4個月大嬰兒。 20.對於在彩虹士多外發生的事件,並非按『吹雞』的招集而出現,而是從夏日酒吧前往彩虹士多打算繼續飲酒途中,遇上對方而發生此事。 第6被告 21.第6被告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主要涉及交通罪行,就其過往的罪行他從沒有受過監禁式的刑罰。他沒有參與一般黑社會的活動例如四處收陀地、恐嚇、勒索等罪行;這次純粹是籠裡雞作反,由私人恩怨所引起,第6被告處於被動角色。他有正當職業—擁有彩虹士多的生意,第2被告才是引起事端的人;第6被告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 整件事也並非一般嚴重的黑社會活動。 22.第6被告目前已轉行做裝修工人,月入一萬元,要養家及照顧同居女友和他們的6個月大女兒。他沒有參與黑社會的罪行活動,他干犯的罪行沒有威脅公眾。 第7被告 23.第7被告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但沒有雷同案底。律師強調第7被告在其干犯的罪行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名蝦兵蟹將,根據所呈遞的判刑案例,他的刑期應不超過9個月。 判刑理由 24.本案被告所干犯的主要涉及三合會罪行,三合會固然是非法組織。它的存在絕對威脅社會安寧,本席很難想到它的成員對社會可做出什麼好事,但肯定一點就是壞事做盡;它的成員所做的壞事每每與社會大眾有關連,與大眾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本席認為單單屬於這類組織成員,性質已是相當嚴重。 25.辯方強調在本案中各被告所做的沒有像一般黑社會經常涉及的罪行例如恐嚇勒索,收陀地、傷人等案件,本席並不否定這說法,但這只能顯示沒有進一步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就本案他們所干犯的罪行而言,其性質本身已屬嚴重,為了減低社會遭到這些非法組織的侵害,本席認為法庭有必要嚴懲這類犯事者以確保公眾利益。 26.本席有機會參閱過辯方所呈遞的判刑案例,雖然與本案的案情可有相似之處(例如Wong Sing Chi & others CACC 245/1999),但這些案例並非是量刑指引。本席明白在我們的制度下,最理想的情況就是法庭能對差不多刑責的犯事者作出相近的刑罰,避免出現不必要的不滿,但在沒有上訴庭量刑指引的情況下,最终要問的問題會是–所判的刑罰,基於該案的案情,考慮過犯事者的求情等等之後是否恰當? 27.其實,從辯方所呈遞的判刑案例或其他案例可看出,法庭從來對黑社會的罪行視之為嚴重的。在Lee Chi Man (1980 HKLR 483) 一案,該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自稱三合會的控罪,被判罰2,000元,律政司不滿提出上訴。該被告人不但聲稱自己為某三合會成員之外,更說自己有幾名男女跟隨他,而自己在幫會內將會很快被提升等等。上訴庭判上訴得值並指出這類罪行,認罪後的適當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 28.在Lee Chi Man一案,上訴庭指出:“……we feel it is proper to indicate that a person charged with being or professing or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who admits or is proved to have been actively involved in an active society should, unless there is som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receive a custodial sentence.” “…………A charge of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can be properly laid in a number of situations. In some cases the facts proved either by the evidence or by admission establish that the offender was a member of a society of some sort and that he claimed that it was a triad society. In other cases there is no evidence or admission to establish that the offender is a member of any society- the facts simply establish that he made a claim that he was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從整體判詞理解,上訴庭中心意思是指對於這類罪行,決定其應受懲罰(Culpability)的因素其實就是所承認的或經証明的事實。較輕的情況會是犯事者純粹吹噓而已,並非加入某一三合會,若有關事實顯示犯事者參與某三合會,判監是恰當,當然若有進一步証據顯示他有參與三合會的犯罪活動,刑罰會更加嚴厲。 29.根據條例所訂,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的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而聲稱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最高刑罰則為3年。 第1被告 30.第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三合會及一項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罪名成立。 31.案情透露,第1被告是在其工作的酒吧,彩虹士多,招攪臥底警員追隨他成為黑社會分子。酒吧是打開門做生意的地方;換句話說,任何人都可以入內光顧,而臥底警員當晚正就是顧客。第1被告選擇向顧客埋手,在情節上而言是屬於嚴重,因為有很多無辜的顧客可成為他的對象,而一旦成功招攬後,社會上就多了一個對社會有威脅的人。 32.案情顯示,第1被告所追隨的「大佬」,即第4被告–飛華,是元朗14K第三把交椅的人,而第4被告所做的也顯示他是「大佬」輩的人,在幫會內並非屬一些小角色。 33.當第1被告向臥底警員講:「契仔,呢個我大佬飛華哥,好堅架,元朗冧把第三把交椅呀。」他的聲稱明顯不是吹噓而已,他是這幫會的一份子,跟隨幫會内有份量的人,他本身亦招收追隨者。 34.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邀請一罪,本席判處第1被告入獄30個月,而聲稱的罪行入獄18個月。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18個月的刑期當中6個月與另一刑期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第2被告 35.第2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經審訊後就被裁定一項聲稱三合會及兩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名成立。 36.當晚在彩虹士多消遣期間,第2被告拿出一包大麻,用煙紙捲了6支,對卧底警員講:「凈低嘅益你喇,慢慢食夠食幾日架。」卧底警員將該包大麻收起作為証物,其後化驗結果是2.49克大麻(草本形態)。 37.在Chor Lui HCMA 535/2001,該上訴人承認販運0.24克草本大麻,被法庭判處兩個月監禁,其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大法官指出: “Here the appellant was convicted of trafficking in 0.24 grammes of herbal cannabis. On a strict mathematical approach, if herbal cannabis is four times weaker than the resin, the benchmark tariff sentence should be 4 months for under 2,000 grammes of herbal cannabis. Although the amount in the present case was small, the offence was serious. There is no sentencing scale for trafficking in under 2,000 grammes. Two months' imprisonment after a plea of guilty appears to be within the tariff and within the sentencing discretion of the Magistrate. It is certainly not the policy of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to go soft on dangerous drug offences involving cannabis in either herbal or resin forms.” 38.律師指出第2被告所干犯的販毒罪並不涉及金錢利益,只是朋友間的送贈。首先,上訴庭在 Chor Lui一案清楚表明法庭從不對販運任何形式的大麻寬鬆處理;再者,第2被告是主動向臥底警員提供這些毒品,很顯明他是積極地將這些毒品的禍害帶給別人。就這項罪行,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減至兩個月以反映他的認罪。 39.當天早上,在勝記茶餐廳聚集是按幫會「大佬」的「吹雞」指示,他們聚集的目的不論是「講數」或「收陀地」,他們的行為是要顯示幫會的實力以達致其目的。參與的人己隨時準備替幫會做事,毫無疑問有需要的時候會使用暴力。雖然最終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但他們所做的已表現出他們隨時可應幫會要求為它做事,這樣的行為法庭絕不能姑息。這並非純粹是三合會成員那般簡單,而是有實際行動參與三合會的活動。 40.當晚第2被告在彩虹士多外遇上第6被告‘阿Ming’,雙方口角起來,最後演變成兩幫人互相顯示實力。從整件事件的發展來看,毫無疑問爭拗源自兩幫會的人對某場所的利益而起,雖然第2被告叫「冧巴埋位」時,像是私人恩怨,那時仍沒有人談及場所的利益,但從隨後有人講及場所利益而令對方「吹雞」來看,兩幫人對場所的利益之爭拗已存在一段時間,當晚第2被告和阿Ming的爭執只是導火線而已。當晚沒有暴力事情發生,絕非是兩幫人的意願,只是剛巧有警員出現。第2被告著在場的同一幫會份子集合起來,目的明顯是要向對方展示實力,但對方亦不甘示弱,在短時間內就召來廿多人,部分還拿著電筒作武器,一場的廝殺隨時一觸即發。第2被告是始作俑者,雖然事件中段時,他被人拉離去,但事件卻一直發展直至警員出現為止。 41.當晚在夏日酒吧,第2被告介紹第5被告給卧底警員認識時說:「呢個浩雲,大家冧把兄弟嚟架,都係跟飛華。」他的聲稱明顯不是吹噓而已,他是這幫會的一份子,跟隨幫會内有份量的人。 42.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兩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行,本席判處第2被告各入獄兩年,至於聲稱一罪入獄15個月。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15個月的刑期當中6個月與另一項兩年刑期當中6個月,及另一兩年刑期,和兩個月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第3被告 43.當第3被告知悉卧底警員跟隨飛華時,他就表示:「自己人呀,我都係冧把架,我下村田雞東條line架。」律師指出他本身並非三合會成員,只是與有三合會背景的人為伍。本席並不同意,他的聲稱明顯不是吹噓而已,他說得很清楚是田雞東條line,毫無疑問他是同一幫會的一份子。 44.第3被告年紀尚輕,但已與三合會份子為伍,若情況不變,不難想像他的結果會是走上犯罪道路。要使他遠離三合會的壞影響,本席認為他需要接受一定程度的貼身監管。懲敎報告建議他往更生中心,考慮過他的求情,有關的案情,本席頒下更生中心令。 第4被告 45.第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名成立。 46.除第3、6被告外,很明顯其他被告都是追隨第4被告為「大佬」,他在本案的事件中扮演主導的角色,例如第4被告稱讚卧底警員辦事得力,並說「我而家紥你一輩,你直接跟我,有嘢響我飛華」,還著卧底警員稱呼他為「阿大」;又例如在彩虹士多外發生的爭執事件中,第4被告講:「阿Mike,唔好嘈住先,聽大佬講,大佬揸莊。」,拜山那一次,他帶領其他人到墓場與其他同一幫會百多人一起拜祭他們14號開山祖師大鼻登。 47.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3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行,本席判處第4被告各入獄兩年9個月。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兩年9個月的刑期當中6個月與另一項兩年9個月刑期當中6個月,及另一兩年9個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5個月。 第5被告 48.第5被告在審訊結束後承認一項聲稱三合會及一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 49.當晚在夏日酒吧,第2被告介紹第5被告給卧底警員認識時說:「呢個浩雲,大家冧把兄弟嚟架,都係跟飛華。」隨即第2被告向浩雲講:「呢個阿Dee,畀咗份飛華架。」之後卧底警員就與浩雲握手,浩雲對他說:「得喇,大家老表,以後多啲聯絡喇。」這裡他的聲稱明顯不是吹噓而已,他是同一幫會的一份子, 但沒有追隨者。 50.當晚在彩虹士多外發生爭執時,期間,第5被告向第4被告講:「阿大,老老實實,而一間場我哋冧把仲有冇份先?」飛華講:「梗係有喇。」之後就發生兩幫人對峙,很明顯他的在場並非被動,是選擇地留下替自己幫會向對方人馬顯示實力。 51.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聲稱一罪,本席判處第5被告入獄15個月,而以三合會成員行事判監兩年,由於他在聆訊結束後才認罪,本席只打算每罪扣減3個月。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21個月的刑期與另一項12個月刑期當中6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 52.第5被告目前正因販毒罪服刑16個月,其實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兩者同屬嚴重罪行,本席頒令這27個月與其目前的刑期作分期執行。 第6被告 53.第6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名成立。 54.當晚在彩虹士多外發生爭執的事,無疑是第2被告引起事端的人,跟第6被告罵起來,但當對方表示「間場」對方仍有份時,第6被告這方的人,四眼文,隨即就向飛華講:「得喇,華哥,你撐啲細嘅,佢咁嚟落我面,當我和勝和流架?」跟著第6被告就向四眼文講:「阿大,唔好X理喇,『吹雞』喇。」不到5分鐘,就有二十幾個年約18至25歲的男人,部份拿著黑色長電筒,趕到來支援第6被告這一方。明顯地兩幫人為著場所利益而爭拗起來。 55.第6被告是建議「吹雞」的人,他的一方可以在短時間內召集二十多人到來支援(部分手裡還拿著武器),情況實在令人不寒而慄;很明顯這些人不懷好意,他們隨時準備與對方搏鬥。慶幸可會發生的暴力事件給警察阻止了(但這並不與被告們有關),否則後果堪虞。法庭絕不能容忍這種犯罪行為。 56.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以三合會成員行事一罪,本席判處第6被告入獄27個月。 第7被告 57.第7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名成立。 58.雖然第7被告在彩虹邨士多外的爭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屬主導,也不是引起事端的人,但他回應第2被告叫自己一幫的人聚集起來,目的明顯是要向對方顯示實力。 59.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就以三合會成員行事一罪,本席判處第7被告入獄24個月。
上訴法庭駁回第六被告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至於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則獲接納。請參閱 CACC195/2009 日期: 201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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