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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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75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2009年5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 2.上訴人在審訊時是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時則作出自辯。 3.本案案情很簡單,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在荃灣沙咀道278號Maple店上班任職售貨員。大約下午5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注意着上訴人在店舖門旁揀選掛近門口的衣服。上訴人把一件售賣的恤衫放進攜帶的斜孭袋裡,然後繼續揀選其它衣物。最終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詢問褲子的呎碼後,便離開店舖。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見此追出門外約15呎遠把上訴人截停。上訴人即時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要求給次機會,並把恤衫從斜孭袋拿出來。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處理。 4.控方第二證人是於案發當日到達案發現場調查的警員。上訴人當時被拘捕及警誡下解釋後悔偷衫要求給次機會。 5.上訴人選擇作供,她沒有犯事紀錄。上訴人在庭上解釋不知道把恤衫拿走,當時心不在焉,所以要求給次機會。她聲稱有可能把恤衫誤當錢包放進斜孭袋裡。 6.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聽取上訴人的律師陳詞,之後作出事實上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當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要求給她一次機會,隨即在斜孭袋裡取出該件恤衫。裁判法官亦解釋假設上訴人是無心之失,便會解釋忘記付款和因疏忽把該件衣物放入袋內。但上訴人並沒有如此的解釋,相反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給次機會。最後,上訴人的證供被裁判法官拒納。 7.裁判法官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實。 8.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之後,他認為上訴人當被截停時的反應,並不可以支持到她在庭上所說無心盜竊的辯護理由。最後裁判法官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斷,就是上訴人把恤衫放入斜孭袋的目的是為了逃避付款,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在刑罰方面,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否認罪行,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悔意。但她正領取綜援,因此判她罰款$2,000元。 10.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聲稱她當時是無心偷取該件恤衫,她都不知恤衫怎會在斜孭袋內,她是一時疏忽而不是有心偷取任何東西,這亦是她在審訊時的辯護理由。本席也提及過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細地解釋拒納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事實或裁決上有出錯之處。 11.關於罰款,裁判法官都考慮到上訴人是依靠綜援,而且是初犯,所以判她罰款$2,000元。本席亦留意到裁判法官當時亦給予上訴人一個月時限,才交出$2,000元罰款。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判決有出錯,亦沒有明顯過重。 12.因此,上訴人在定罪及刑罰方面的上訴都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徐和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