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Kam Chuen 訴 Cheung Chung 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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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李錦泉先生在05年8月3日早上8時,在荃灣大河道被被告人張先生駕駛一部私家車在行人過路線(俗稱「斑馬線」)撞到而受傷。在05年9月16日,被告人張先生在荃灣裁判署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而被裁定有罪,因他亦承認控方的指控。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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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89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8年第89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宣讀評估損害賠償書日期:2009年3月23日 評估損害賠償書 1.原告人李錦泉先生在05年8月3日早上8時,在荃灣大河道被被告人張先生駕駛一部私家車在行人過路線(俗稱「斑馬線」)撞到而受傷。在05年9月16日,被告人張先生在荃灣裁判署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而被裁定有罪,因他亦承認控方的指控。 2.原告人李先生意外後被送到仁濟醫院急症室,急症室醫生檢驗他的傷勢後,發覺他的左腳撞傷、腫脹及瘀傷,背部被撞傷及瘀傷,右膝擦損流血,並且有血尿的症狀。他在仁濟醫院入院醫治了三天,醫生曾替他檢驗,包括X光的檢驗。他接受了保固治療及物理治療。在出院後,醫生讓他繼續覆診,並且在覆診時批准他請病假,病假從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3月2日止。 3.在08年7月10日,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他需要對原告的受傷負上責任。由始至09年3月11日,被告人張先生一直也有法律代表,但在09年3月11日,他作出自辯申請。因此,在今天的聆訊,他是自辯的。 4.原告的傷勢經過仁濟醫院急症室醫生的診斷,李先生入院時傷勢如下:
5.李先生一直接受仁濟醫院專科門診的服務及跟進。因為他一直投訴他的背痛及左腳紅腫、瘀傷。仁濟醫院的特別專科門診在06年9月,終止李先生的繼續覆診。 6.李先生在今天的申索聲稱:
7.李先生在病假取消後,即06年3月2日後,他試圖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當小巴司機的工作。但因為他的工作崗位已由另外一位司機代替,他只能當替假工作。因此,在06年3月至06年7月間,他聲稱他只工作了二十多天,而當時他的收入一共只有10,794.60元。 8.在2006年8月,他才可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因為公司當時才有空缺給他填補。他承認在2006年8月之後,他的收入穩定,與意外發生之前沒有分別,雖然他在2006年8月後每月所放的假期比在意外前每月14天較多,但他的收入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9.李先生聲稱,因為他的背部持續痛楚,左腳亦間有痛楚,他相信他可能不能工作至70歲,他相信他可能在65歲需要退休。他聲稱很多小巴司機也工作至70歲,甚至70歲以外。李先生亦承認他在意外前,有打兵乓波、緩步跑及彈小提琴的習慣,但在意外後,他不能繼續他以前經常做的運動,他更不能彈小提琴,因為他感覺提起小提琴弓有些困難。因此他要求被告人向他作出這方面的賠償,他更向被告人申索因是次意外受傷的後遺症,影響他以後賺取收入的損失。 原告人的損失 痛楚、疼痛及生活上的不便的損失賠償 10.李先生聲稱他經常感到背部下方痛楚,需要倚賴止痛丸,每月他需要服食止痛丸的日子有十多天。這些痛楚大部分是在他的背部下方及左腿、左小腿。他亦聲稱因為他的前胸及右肋骨曾經受傷,間中他亦感覺到痛楚及覺得提起右手不方便。而這些的不便,令到他的右肩間中感到痛楚。因為這些問題令到他不能繼續打兵乓波及彈小提琴。因為不能繼續以前喜愛的運動,他現在的運動只是散步。 11.馮大律師在陳詞中提供五宗先例,以支持他的申索。第一宗,Lee Yuk Lan v. Royal Telle International LTD. HCPI 187/1995年(裁決日期為99年8月5日)。該案的原告人當時是32歲,在工作的酒店滑倒,法庭就她的情況給予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150,000,這是法庭根據她的情況,包括在意外前已有的骨質問題,以及雙方醫生不同的意見考慮她的喪失工作能力由1%至5%的損失作出的;第二宗,Yeung Sze v. Win Art Design & Decoration Company Limited HCPI 6/2000年(裁決日期為01年6月27日)。該案原告人被裁定可得200,000元,因為該次的意外令她背部嚴重背痛;第三宗,譚國民 訴 九龍巴士 HCPI 55/2001年(判案日期為03年7月11日)。原告人為九龍巴士的僱員,在工作期間從椅上摔倒,法庭的裁決為他可得疼痛、生活不便150,000元,因為他當時背部時有痛楚;第四宗,Ashok G.C.v Kam Kee Construction HCPI 691/2004(裁決日期為06年3月29日)。該案原告人根據兩位醫生的報告,接受他有5%至7%喪失工作能力,法庭判予180,000元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當時醫生報告指出他的背部脊骨原來已存在衰退問題;第五宗,Chan Kam Hung v. Mohammad Riaz [2008] 4 HKLRD 649(裁決日期為08年1月3日)。該案原告人因傷致背部下側痛楚,痛楚一直牽連至右膝。醫生報告亦指出,他的脊骨其中三節在意外前已有衰退現象,法庭的給予賠償150,000元。 12.馮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作出申請,李先生在痛楚、疼痛及生活的不便應得230,000元。理由是,因為加上通貨膨脹計算,以上五宗案件法庭所給予的賠償是$150,000至$200,000,因此在今天計算,這案的原告人應得230,000元。 13.經過詳細考慮原告的申索及李先生所提供的證據,我相信李先生是一位老實的人。但經考慮,本港過去八至九年來,其實並沒有任何通貨膨脹的跡象。在2000年至2006年期間,一直有通縮的跡象,薪金亦因為通縮及經濟問題下降,除了在2008年上季曾經有一些通貨膨脹的跡象,但這現象在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已不可見。因為香港及世界性的經濟萎縮,根本沒有通貨膨脹的現象可言。因此,我認為馮律師所提供的五宗先例,法庭所批准的賠償到今天應沒有任何通脹的影響。 14.經過考慮原告的案情,我相信李先生的確有間中背部疼痛的現象,這種背痛一定會影響他的生活樂趣、工作情緒,亦有影響他沒有繼續做運動或以前喜愛的嗜好,但我亦相信他若繼續接受適當的治療,包括物理治療及針對自己的情況做適當的運動,把工作和運動的習慣稍為調整,他的情況應該有好轉,而他的背部及小腿的痛楚亦應會進步及康復。 15.雙方的醫生專家對李先生受傷影響生活及他的能力有不同的意見。原告的專家認為他喪失了工作能力4%,而被告的醫生專家則認為他喪失活動能力/工作能力只是2%。經過細心考慮,馮律師所提供的先例及李先生的情況,我認為他應得$150,000的賠償。 喪失收入損失 16.在聆訊之前的收入損失,我接受馮律師所提供,根據李先生在意外之前曾經做了半月小巴司機的收入來計,他的月薪應為$10,920,這收入包括每天拆賬的收入,我不會在此斟酌考慮是否李先生是自僱人士還是受僱人士,因為李先生提出,他在受傷後,公司未有支付給他任何薪金,亦沒有停薪留職,實際上,直至2006年8月1日,他一直未能回到以前的工作單位,若這小巴公司是他的僱主,這僱主是犯了殘疾岐視,亦違反了《僱傭條例》。但,這並不是這損失評估需要考慮的問題。我相信李先生的證供,我相信他的確在病假期中(即05年8月3日至到06年3月2日),七個月的病假當中,他並未收取任何薪金,他的損失因此一共七個月以月薪$10,920加上強積金百分之五,他的損失為$80,262,我批准這些損失應由被告支付。 17.至於病假之後五個月(即3月3日至到06年7月31日),李先生在這五月中只賺取了$10,794.60作為替假司機,我亦相信他的確一直希望可以回到原本的工作單位,但一直等到8月初才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這些損失是真正的損失。因此,他的損失為:$10,920 x 5 + $10,920 x 5 x 5%(MPF) - $10,794.60,一共損失為$46,535.40。 18.我同意李先生實際上的真正損失是$46,535.40,我批准這個損失應可向被告索取。 將來的工作收入損失 19.我不同意馮大律師提出李先生因為這一次的意外,令到他不能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雖然,可能有其他的小巴司機在65以後繼續駕駛小巴,甚至有些司機年過70,但普通的司機或文職人員在65歲後也退休頤養天年。尤其是,當一個人的工作是駕駛一部有多位乘客的汽車,例如巴士及小巴,是否可以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至70或七十多歲呢?我對這有保留。是否一個普通人應在65歲以後仍然駕駛小巴,接載十多位乘客呢?除此以外,李先生實際上在06年8月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直至目前他的收入也沒有受到影響。雖然他承認他的工作是坐在司機的駕駛座上,長時間令到他的背痛加深。但他亦坦白承認,因為他駕駛的是短程,每三十分鐘他可以休息一會,不會長期不停地坐在駕駛座上,這對他是有益的,因他可以經常休息及調節他的工作。直到目前他仍沒有喪失工作的危險,而且經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我不認為他將來有任何收入損失。 20.至於喪失工作能力的申索。既然我不認為李先生成功證明他在將來找工作有任何損失,我認為他既然因為05年8月的車禍引致他有後遺症,一旦喪失現在的工作,他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找到另一份工作,因此我考慮他應該得到六個月的月薪作為他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因此我批准他應在這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乘以$10,920的月薪,一共為$65,520。 特別賠償 21.雙方同意了李先生的醫藥費是$500,用於往返醫院跟進治療的車費為$505,我批准這兩項目。 22.至於補品$2,000的申索,雖然被告人並不同意原告申索的$2,000,只同意$300。我覺得,香港一般人受傷之後也會食用補品,尤其是李先生受背痛及腳痛之苦。食用補品是普遍的習慣,是一般香港人接受的。因此我批准這一項$2,000的申請,雖然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單據去支持。這特別賠償項目一共批准了$3,005。 總括 23.在疼痛、痛苦及生活之不便的賠償 $150,000.00
利息 24.在疼痛、痛楚、生活不便的賠償,原告可得從入稟之日起至被告承認責任裁決之日,年息百分之二。特別賠償,從意外之日至裁決之日,法庭所定下的半息,在裁決之日後,可得法庭的全息,直至賠償全部支付。 訟費 25.因為雙方未能達成任何的訟費協議,訟費應歸於原告人的,因此原告可得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作出評估。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大律師證書申請事宜) 26.被告人根本沒有律師代表。訟費律師費用再加上大律師證書,對他不公平。我不會頒予大律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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