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蔚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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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7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278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蔚儀 ------------------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張蔚儀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她於2009年1月19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怡成坊OK便利店外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16.64克氯胺酮的23.06克粉末。 2.案發當天,警員於沙田區進行反毒品行動,於下午1時15分左右,警員看見一輛的士停於控罪指及的OK便利店外,並亮起死火燈,當時被告坐於的士車廂內後座乘客位,形迹可疑。警員遂截停的士,並表露警察身分。警員搜查被告,並在被告的左外套袋內,找到三包以塑膠包包裝的物品。 3.警員對被告人施行口頭警誡,並詢問被告她是如何取得有關物品,被告回答說「阿Sir,我嗍剩」。警員並進一步於被告的右外套袋內,發現另外兩包思疑危險藥物。於查問下,被告說那些物品是她「自己嗍咋」。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並警誡被告人,被告於警誡下說「咁少算喇」。其後於警署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她從一女子阿琪(譯音)於旺角區購得有關氯胺酮。被告於旺角區購物時遇到阿琪,被告向阿琪要毒品,其後阿琪將紙盒,內藏三包塑膠包物品交予被告,被告亦將1,600元交給阿琪。 4.被告知道當中一包塑膠包內藏一安士氯胺酮,而其餘兩包塑膠包則承載著一些「啄啄糖」。氯胺酮是供被告人自己服用。被告取得氯胺酮後,她隨即從塑膠包倒出一些氯胺酮放進一紙包內作吸食之用。被告亦將部分氯胺酮倒進另外一個塑膠包作當天她稍後時間吸食。被告承認她吸食氯胺酮有約半年時間。 5.被告並指,她到案發現場爲的是看看會否遇到她的前度男友阿峰(譯音)。其後政府化驗師驗證被告身上搜獲的物品,當中塑膠包E1內藏22.62克混合物,內含16.28克氯胺酮。二、塑膠包E4,則內含0.44克粉末,內含0.36克氯胺酮。二(sic)、一紙包E5,則內藏著一些氯胺酮粉末的痕迹。 6.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5月12日的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已完成中三教育,她於案中承認控罪,過往亦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於過往曾受保護令監管,被告現年18歲,父親是一退休保安員及船員,但因身體欠佳及年事已高,現已退休。被告父親已是一77歲的老人,而母親則六十多歲,爲一退休的清潔工人,因98、99年間中風而癱瘓,需由被告母親照顧。被告與內地出生,於97年來港,一直與家人於一公共屋邨同住。 7.辯方指,因被告跟他父母年紀距離大關係,從小便缺乏溝通,跟她認識的朋友影響下,被告因好奇而沾染毒品。就著案中毒品的數量,辯方指,法庭於考慮毒品會供販賣的潛在爲危險時,應考慮被告的背景,被告並無任何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被告過往有工作,但因被扣留三個月,故被告已失去她之前的工作。 8.辯方指,案中大包的毒品及小包的毒品均是供被告自用,潛在危險性低。辯方並指,因被告的年紀,要求法庭先考慮判刑前報告後才作出判刑。 9.法庭應辯方要求,於判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更新中心、戒毒所及感化主任報告。感化主任報告詳列了被告的家庭背景,被告的父親現年77歲,是一退休的保安員,與行動不便的妻子,即被告母親同住,二人均是依靠綜援維生。報告指出,被告曾接受中三教育,並曾三次因她的離家出走行爲而被判受婦孺保護令監管。報告指出,自被告升上中學後,她的成績、品行便漸差,她的學業一直沒有改善,而於學校亦出現頗嚴重的品行問題。 10.就著被告的受僱情況,被告指,自被告人於07年跟他男友同居後,便沒有再工作,被告並進一步承認,她是會以性服務跟一些他相識的男子換取金錢上的報酬,她亦曾於旺角區的一夜總會工作。 11.被告是於內地出生,小時候跟她的母親來港與父親團聚,因母親不幸於99年中風,被告的父親亦沒有再工作,留於家中照顧妻子,一家至此便依靠綜援維生。按被告及父母所說,家人關係一直和睦,但自被告升上中學後,她與家人的關係漸變差,她亦不聽父母的勸告,並對父母的勸告表現不耐煩、煩厭。被告自升上中一後,便開始跟男孩談戀愛,最後於被捕前被告是與一叫阿峰的男友同居。 12.感化官於跟被告見面時,認爲被告是一思想單純的年輕人,被告亦不願意向感化主任透露她前度男友的資料。 13.就著本案控罪,被告承認她是因與不良朋輩交往,她對她受到朋輩影響而干犯案中控罪,亦表現後悔。被告指她是一不開心的人,生活亦沒有目標。被告表示,她吸食毒品的日子較短,她是因朋友影響而吸食可卡因及氯胺酮。被告的父母於家訪時均對被告作出正面的評語,他們均指被告本質不壞。父母亦明白他們不能有效地監管被告的行爲,他們亦希望被告可從一些紀律訓練中改過自身。 14.感化官參考了被告人就著婦孺保護令的檔案,有關資料顯示,被告的表現起伏不定,於多次感化主任致電被告時,被告均不在家中。感化主任最後認爲,被告的父母實是無力監管被告人,被告若長時間跟不良朋輩交往,感化主任認爲,感化對被告人而言是不足以幫助被告人改過自身,相反地,若由懲教署以更新計劃監管被告人那是更可有效地幫助被告人改過自身。 15.有關懲教署的報告指出,被告人並非癮君子,因此不適合於戒毒所接受改造。但報告指出,被告身心均適合於更新中心或教導所接受羈留,並建議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羈留。 16.辯方於今天作進一步輕判請求時指出,從判刑前報告可見,被告實不算是一具有良好品格的少女,她過往亦曾多次接受保護令監管,但就著判刑而言,辯方以要求法庭視被告爲一初犯者處理。辯方亦呈遞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一求情信,當中被告指出,她於被拘留的三月中,以作出了深切的反醒。 17.有關判刑前報告指出,因被告的父母跟被告年紀相差頗大,因此二人實無力有效地管教監督被告人。而被告自中三輟學後,因她的教育所限,無法找到一些有前途的工作,最後因結交了一些不良的朋輩,導致被告人抱著貪玩的心情沾染毒品,但畢竟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時間較短,報告亦指出,被告現時已再沒有毒癖。 18.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的年紀,於判刑時可讓被告人重新投入社會,被告並表示她願意於更新中心接受改造。就著被告人管有毒品的數量,於考慮潛在危險時,辯方要求法庭除考慮一般的刑期外,法庭於考慮潛在危險性時,亦應考慮案中的求情因素。辯方亦呈遞了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作讓法庭考慮。 19.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本案毒品的性質、毒品的份量、本案案情,法庭認爲,本案確是存在潛在的危險,即被告除吸食案中的氯胺酮外,她確是有將案中毒品售賣於他人的潛在風險。明顯地,判刑前報告亦指出,被告吸食毒品的日子不算長,她擁有大量的毒品,案中她除自行吸食外,將部分毒品售賣或供他人分享亦不爲奇,因此法庭於判刑時,亦需考慮潛在風險這因素。 20.另一方面,法庭以考慮了被告的年紀及她爲初犯者,法庭曾考慮應否以教導所作爲本案的判刑。考慮了判刑前報告的建議,辯方的輕判請求,最後考慮了被告的年紀及她畢竟爲一初犯者,法庭認爲將被告人送往更新中心接受改造,對懲罰被告而言,已是一足夠的懲罰。 21.被告自被捕至今,以被拘留約三個月時間,再加上於更新中心的拘留,法庭認爲這已可足夠反映本案控罪的嚴重性。 22.再者,讓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改造,對被告人的自身改過而言,亦是應有所裨益。不論從懲處被告或從更新的角度而言,法庭認爲將被告送往更新中心,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23.至於若法庭以教導所命令處罰被告,考慮了本案控罪,這是有可能失諸過重。最後法庭認爲,以更新中心幫助被告人改過自身,就被告而言及考慮了本案案情,是最爲適當的懲處方式,基於上述原因,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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