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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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71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2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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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案日期:2009 年 6 月 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6 月 16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9年6月5日,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後,撤銷了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如下。 2.申請人陳斯偉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08年5月24日晚上, 他被便裝警員截查, 在他身上搜出2包危險藥物,即內含17.17克可卡因的23.88克粉末, 及內含 18.41克可卡因的 22.87克固體。在警誡下, 申請人聲稱他是替一名綽號為「蛇皮」的人由荃灣帶毒品到旺角, 可得$400報酬。申請人案發時33歲, 沒有刑事紀錄, 2007年失業,因而答應「蛇皮」替他帶毒品。 3.申請人承認控罪, 2009年 2月23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席前, 申請人被判4年8個月監禁。原審法官是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扣減三份一。 4.代表申請人的孫錦熹大律師陳詞說, 考慮到女皇訴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案的量刑指引, 引述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應判入獄5至8年,所以本案申請人販運35.58克,量刑基準應是6年半, 因此原審法官判罰申請人入獄7年是明顯過高。 5.本庭不認同這說法。根據上述比例計算,35.58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十分接近7年監禁的量刑基準。即使是一兩個月的差別,上訴法庭亦不應該輕易干預原審法官的判刑決定。 6.另外, 孫大律師以申請人與警方合作, 提供了叫他帶毒品的主腦人綽號為「蛇皮」,希望因此可獲得減刑。但本庭認為申請人向警方提供這項資料是顯示他自己並非是主腦,以減輕自己的罪責,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警方從他方面得到實際有效的協助。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了本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女士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 所轉聘大律師孫錦熹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