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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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 黃健純 被控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控罪,他承認控罪。2009年3月3日,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 邱智立 席前, 被判入獄1年。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95/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9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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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健純
(WONG KIN S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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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9年6月18日
判案日期: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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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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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黃健純被控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控罪,他承認控罪。2009年3月3日,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席前, 被判入獄1年。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2.本案背景如下。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965宗, 劉嘉全被控猥褻侵犯及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以猥褻罪而言,有關受害人不願作供, 然而控方還有一目擊證人, 即16歲的劉嘉琪劉嘉琪是申請人的女朋友的友人。申請人是劉嘉全的朋友,他被劉嘉全慫恿協助他要求劉嘉琪不要作為控方證人。2007年12月24日, 申請人用他的女朋友的電話打電話給劉嘉琪,同時用另一個電話與劉嘉全通話。申請人問劉嘉琪她在劉嘉全案中會怎樣作供,劉嘉琪說她會如實作供,申請人則對劉嘉琪說,他與他的女朋友已經認識了劉嘉全很久,而案件發生已整整一年,劉嘉全當時處於可怕的處境。申請人問劉嘉琪可否幫助劉嘉全對法庭說她已經不記得事件,或對事件不肯定,而如劉嘉琪願意做的話,她會得到20,000元作為報酬。劉嘉琪拒絕這樣做,及將事件報警。

3.申請人在被捕時,承認有關罪行,並說是劉嘉全指示他這樣做,他因為友情而答應劉嘉全做出這事。申請人提出願意作為控方證人去指證劉嘉全劉嘉全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其後因為他認罪,申請人毌須出庭作證。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於2009年2月9日判處劉嘉全就該項控罪入獄20個月,但因其他因素,其中5個月刑期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4.其後申請人在法官席前接受判刑。法官留意到就本案這類罪行, 上訴法庭並未有作出任何判刑指引, 因為這類案件的犯罪情節可以相差很大。法官認為申請人是因為友情及義氣而愚蠢地犯案,手法沒有預謀, 亦沒有對劉嘉琪作出任何恐嚇或威逼的行[JA1]法官以2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因接納申請人因為願意作證指控劉嘉全, 減去百份之五十的刑期寬減, 所以判處申請人入獄1年。 

5.代表申請人的羅沛然大律師指稱法官判刑明顯過高,代表控方的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亦接納在上述情況之下,以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是比犯罪手法相若的同類案件為高。

6.本庭留意本案中沒有任何黑社會的背景,而申請人是以請求方式要求劉嘉琪協助,沒有任何恐嚇或威逼的行為, 劉嘉琪亦說她並沒有感到任何恐嚇。原審法官亦接納申請人的行為出自他可憐劉嘉全, 他認識了劉嘉全已三至四年, 知道劉嘉全因該猥褻侵犯的案件曾被扣留,而劉嘉全當時的妻子剛誕下孩子而需要人照顧,劉嘉全亦誤導了申請人有關猥褻侵犯的案情,他訛稱只是觸摸了受害人。

7.翻看案例, 以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的案件情況嚴重得多。在Attorney General v. Poon Ping Kwok and another [1992] 2 HKCLR 231,該案的被告人為一名警長,曾經3次致電一名證人叫他在作供時對被告人不作指證。上訴法庭指出警務人員有維護公義之責任,在該情況下, 被告人應被判2年監禁。另一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啟光 CACC 219/2000,該案背景亦不同。該案被告人與其他人用欺壓手段煽惑中學生加入黑社會,被告人向受害人說, 如果不依照他的話去做,他會執行「格殺令」及燒毀其居所。在該嚴重案情下, 上訴法庭認為2年監禁為適當的判刑基準。另外一案為HKSAR v. Chu Ka Shing CACC 104/2001, 在該案中被告人要求控方證人作供時盡量淡化案件被告人的角色,更向證人施壓可能會對其妻子不利,更尾隨證人進入法庭以監視他作供的情況。在該嚴重的案情下,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亦是適當的。

8.相比本案的案情, 以上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的案件嚴重得多,因此本庭認為本案原本的判刑明顯過高, 應被撤銷。本庭認為適當旳量刑基準為15個月,以原審法官所採納的50% 扣減, 則被減至7個半月。考慮到申請人於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2月15日曾被收押監獄,亦於2009年3月3日服刑至今,收押已超過5個月,因此本庭命令申請人可以即時釋放。

9.本庭批准申請人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將原本刑期撤銷,更改為上訴人可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羅沛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