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滔

Case No.DCCC 9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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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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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1 時 27 分

出席人士:

Ms Cannise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Lim Ch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簡松年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梁志滔於本案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

2.案件涉及37.03克粉末,內含29.14克氯胺酮。案發於08年12月1日,於凌晨一時多,警員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92號幸福中心外百週年紀念花園進行反罪惡巡邏時,看見本案被告人於公園內的花叢間不斷搜索,像在找尋一些東西。警員觀察被告。過了不久,於被告離開時,警員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被告的左後褲袋找到一膠袋,內裡盛載著92個內有白色粉末的小型可再封膠袋。經化驗後,證實有關粉末共重37.03克,內含29.14克氯胺酮。被告於被捕警誡下指,案中的氯胺酮是供他自己服用。

3.被告於08年,就著兩宗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法庭判往戒毒所接受羈留。被告的經歷口供指出,被告現年27歲,於廣州出生,於85年移居香港。被告只曾接受中二教育。被告曾為一日本料理學徒,其後失業至今。

4.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是與他母親及弟弟同住。二人今天均於法庭支持被告,而被告的母親於審訊期間一直於庭上關心被告的案件。被告曾受的教育不多,他只曾接受中二的教育。辯方指,約兩年前,被告因朋友的影響及感情問題而染上毒癖,更於08年6月被判往戒毒所,但除此以外,被告人並沒有別的前科。

5.於本案,被告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而按許守城一案,案中涉及29.14克的氯胺酮,判刑應為4至6年間。辯方指出,事實上被告案中說法是,他管有危險藥物是作自用。縱使被告的說法為法庭所接受,考慮到潛在的風險,監禁刑罰亦似是必須。被告深知毒品對他的影響,被告承諾他將來不會再沾染毒品。被告本為一壽司學徒,本有大好前途。被告的母親及弟弟均有工作,被告明白他對家人的責任。及辯方於輕判請求中,考慮被告所面對的刑罰,而於審訊時,被告是沒有爭議他管有案中危險藥物這事實。辯方要求法庭於判刑指引的4至6年間之量刑起點取其較輕者處理被告,雖然被告於案中是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但被告自身亦有濫藥的情況,他是需倚賴危險藥物,因此,辯方要求法庭量刑時盡量從輕。

6.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許守城一案對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指引指出,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經審訊後應為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29.14克的氯胺酮,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雖然被告自身是一濫用藥物的人士,但這就販運危險藥物案而言,卻不是一輕判理由,法庭不能因被告本身亦為癮君子,而對被告人作出輕判。法庭考慮了於本案,被告於審訊時一直承認他是管有案中的氯胺酮,他亦基本上同意整個控方案情及所有證據。法庭認為量刑時,這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考慮。於某程度上,被告對管有案中危險藥物,這是並不爭議是減省了法庭一定的時間。法庭認為,就著5年的量刑起點,法庭是會因被告人一直承認管有案中的危險藥物,而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罰扣減,從本來的5年監禁(即監禁60個月)酌量下調至56個月。

7.被告是一27歲的年輕人,法庭認為被告人仍有大好的前途,只希望被告人於服刑期間能善用服刑期間的時間,好使他於服刑後可重投社會,開始新的生活。

8.而基於前述的原因,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56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