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Lai Kuen Cammy 訴 International Beauty Creative System Training Ltd

Case No.DCEC 7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08年第7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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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CHAN LAI KUEN CAMMY  
   
答辯人 INTERNATIONAL BEAUTY CREATIVE
SYSTEM TRAIN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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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6月2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陳女士就她指稱於2006年4月22日因工受傷,按《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即答辯人公司追討僱員補償。

2.公司缺席今天審訊,但基於它曾委派代表出席指示聆訊,及代表陳女士的律師存檔有關今天聆訊文件的送達誓章,本席認為應容許陳女士證案。陳女士親自作供。

意外

3.當天約下午3時,陳女士在公司位於九龍彌敦道的辦公室處理文件時,欲坐下卻不知怎樣有失而坐不在椅子上,因而跌坐在地上並受傷,文件亦散落在地上。

4.公司接待處職員給予勞工處的聲明、公司呈交的表格2,皆確認陳女士所述意外經過。公司的答辯書亦沒有否應。本席接納上述為當天意外經過。

受僱期間因工受傷

5.意外發生時,陳女士任職公司的行政經理。這既有有關文件支持,公司亦沒有在答辯書內否認。毫無疑問,今次意外是陳女士於受僱期間因工受傷。公司有責任按條例作出補償。

6.公司在答辯書中指陳女士須就公司僱員補償保險單問題負責。這與本申請完全無關,故本席不須亦不應考慮。

陳女士的傷勢

7.意外當日,陳女士由她的助手陪同前往政府醫院求診。因腰及頸痛持續,她再分別到過其他政府醫院接受治療。她獲發病假至2007年9月28日,共504天。

8.根據日期為2009年3月11日的表格7,由於陳女士腰背及頸部受傷引致頸部疼痛及腰背疼痛及僵硬,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將她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為2%。陳女士接受這評估。

補償金額

意外時平均月入

9.除意外前的3月份陳女士因病假而只獲月薪部份,公司文件及表格2皆確認陳女士的月薪為港幣15,000元。接條例第11條應以此為計算基數。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10)

10.按條例第10條,陳女士可獲補償病假所失之4/5薪金。這項補償為港幣15,000元 x 524/30 x 4/5 = 港幣209,600元。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9)

11.陳女士要求以上述表格7評定補償金額。意外發生時,陳女士37嵗。根據條例第7(1)(a)條,此項補償為港幣15,000元 x 96 x 2% = 港幣28,800元。

醫療費用方面的賠償(10A)

12.陳女士在政府醫院的醫療費用共港幣8,050元,全有收據支持。陳女士承認公司曾支付了當中港幣1,510元。所以這項補償為港幣(8,050 – 1,510)元 = 港幣6,540元。

已收款項

13.文件顯示,陳女士亦承認,公司自意外直至2006年10月初,給予她共港幣66,800元。這已收款項須從補償中扣除。

總結

14.陳女士應得的補償是:

  根據第9條 港幣 28,800元  
  根據第10條 港幣 209,600元  
  根據第10A條 港幣 6,540元  
  扣除: 港幣 66,800元  
  合共: 港幣 178,140元  

命令

15.本席判陳女士申請得直。答辯人公司須支付陳女士僱員補償合共港幣178,140元連利息。由工傷發生當天(即2006年4月22日) 起至今天之利息,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今天起至全數支付為止的利息則以判定利率計算。

16.公司同時須支付本申請之訟費;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則由法庭評定。此訟費命令乃暫准性質;若任何一方不在今天起計14天内要求法庭聆訊訟費問題,命令則自動作實。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申請人:由柯伍陳律師行李展鵬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