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新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73/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0 元,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17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17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7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208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梁新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3日

裁判日期:2009年6月23日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0 元,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時她坐在地鐵車卡長椅最左的位置,其右邊座位空置。上訴人在上車後,坐在該空位上,目不轉睛地看着第一證人,並把身體逐步靠近她,致其左肩及大腿貼着控方第一證人,並轉頭從頭至腳肆無忌彈地打量她,令她忍無可忍向上訴人說:「你未望過女人咩?」上訴人突然用左手由下至上摸了控方第一證人右邊臀部一次,她即時摑了上訴人一記耳光,上訴人亦還她一記耳光,令她的眼鏡掉在地上。當控方第一證人以手提電話準備報警時,上訴人離開座位向前方走,控方第一證人緊貼從後追着,期間兩人多次發生糾纏。上訴人在列車停站時,企圖落車,但被控方第一證人及一名女乘客將他扯回車上,其後地鐵職員及警員到場處理事件。

3.控方第二證人是處理本案的警員,他到場後將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分開調查,他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否認摸過第一證人,並稱他只望了她腳上的腳鏈一眼,便被她打駡。

4.上訴人供稱當他進入車廂後坐在控方第一證人身旁的空位,控方第一證人側頭以不友善眼神望着他,二人互瞪一段時間後,突然間控方第一證人大聲以普通話對他說是否這輩子也沒有見過女人,他強忍怒氣,正考慮是否應離開時,突然被控方第一證人不停用拳頭襲擊其頭頂多次,控方第一證人衝向他,二人發生糾纏,他要求旁觀者協助作證,控方第一證人更以手提電話不停襲擊其頭頂多次,令致他跌坐在地上。他指有兩名男乘客願意為他作證,但期間被控方第一證人以手袋拍打他下體,及以腳踢他大腿,他向前走是要去找其他證人,及逃避控方第一證人的襲擊,他指途中他曾不斷要求其他乘客為他作證。他指他下車是因為之前所述的兩名乘客下車,他上前要求他們留下做證人或留下聯絡方法,但兩人拒絕、離開。

5.他指其傷勢可支持他被證人襲擊之說。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今日道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他指警察“砌佢好多生豬肉”。又說 :“我以前有二千萬身家,但被前妻聯同差人誣告我非禮個仔,白白坐咗 5年監。我控告香港警察,足足示威咗一段長時間,之後我喺酒樓工作,又被警察打傷。本案嘅證人係同其他人串謀誣告我用眼神非禮佢 ,而溫紹明裁判官嘅父親係警察,故此佢偏幫差人。”

(2)   上訴人又強調如果今天上訴被駁回,他定必再去示威。他續指他本來有4 名證人要傳召,但代表他的大律師指他會“贏硬”,故此不用傳召該些證人,審訊不公。他又指此事發生後,有其他證人主動聯絡他,願意為他作證。

(3)   上訴人續指控方第一證人可能是過來香港「假結婚」,他已調查清楚控方證人以前從事淫業,今次是和其他人一起買兇來誣告他,本案實是案中有案。

(4)   有關的錄影帶影像在“今日睇真 D”已曾播出,他質疑為何裁判官不接納。

(5)   上訴人又指本案一共涉及5 位警員教唆控方第一證人作假口供,他們明知眼神非禮不足以入罪,故此 ,教第一控方證人在庭上改指上訴人以手非禮她。他又指警員已誣捏他多單官司。他說他是已洗禮的基督徒,不會說假話。

(6)   法援署不批律師給他是有欠公允。

(7)   本案的主管督察嚴重違規,故意針對他。

7.總括來說,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及錯誤拒納他的證供 ,故此 ,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指,本案唯一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有作出第一證人所指的猥褻侵犯行為。裁判官在充分考慮整體證供,可作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上訴人所言並非屬實的事實裁斷。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裁判官的裁斷範疇,根據裁判官接納的證供,本案可供定罪的證供充分,故此,答辯人指定罪並無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

判決

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可信性,而雙方對事實的講法各執一詞。在此類案件中,裁判官有機會在庭上直接聽取證人的證言和觀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從而作出裁斷,是處於一個較本席來說更有優勢的位置。

10.裁判官說:

「10.        我有非常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我認為她的證供清晰直接,作供態度坦率真誠,對自己曾掌摑被告一事毫無隱瞞,亦從沒試圖誇大證供以對被告不利,例如她非常確定被告對她的接觸只有約一秒,控方第一證人對事件細節描述非常清楚詳盡,在詳細的盤問下亦完全沒有動搖,辯方提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說被告摸了她之後,她向被告說『你做乜嘢摸我?』,但在給警方的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沒有紀錄這句說話,而第二份口供則紀錄了控方第一證人說『你做乜非禮我?』,我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必定是衝口而出的質問被告,加上她廣東話並不流利,她在回憶這句說話有偏差並不奇怪,我認為兩句說話意思大同小異,這點出入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可信性。

11.            此外辯方提出控方第一證人在作供時描述被告『摸』了她臀部右側一次,與她在證人口供中描述被告『從我臀部向背部掃咗一吓』不同,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她說向背部掃的意思是說向背部的方向觸摸,而她亦多次強調有關接觸是『摸』而不是『掃』,我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在作供時說謊,依據她在庭上的說法,其實接觸範圍更小於她在口供上的說法,我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在庭上作供時反而把侵犯的嚴重程度說得更低,而控方第一證人對此的解釋合情合理,她從主問開始已多次示範有關接觸是手指向上剔,或向上彎曲的動作,手指移動方向的確是向背部方向,我認為出現上述分歧必定是警員與控方第一證人言語間少許誤會所引致,這些分歧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考慮後我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說的必定是真話,我不認為這是疑點。」

11.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是經過詳細分析,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15 段,不在此贅。事實上,根據辯方呈遞由地鐵乘客拍攝下事發情況的影像光碟所顯示的影象與上訴人所稱事後經過及他對為何嘗試下車的說法,南轅北轍。

12.裁決並無剛愎武斷之處,本案有充分及足夠證據可供裁定構成猥褻侵犯控罪的每一項元素齊備,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