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世海
|
DCCC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27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2009 年 6 月 4 日
控罪: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樂華商場 203 號舖關汝成牙科醫務所,企圖搶劫黃頌文及聶夢奕。根據被告在庭上所承認之案情撮要顯示,在案發當日,被告人戴住一個外科手術口罩,獨自進入上述診所,並且走進診所之櫃位。當時被告人將右手伸入櫃位,並向兩名當時正在診所櫃位工作之牙醫助護亮出一把菜刀,向兩名助護宣稱打劫。其中一名助護馬上推開被告人的手,而被告人手持之菜刀亦在那時候跌進右櫃位裡面。被告人就隨即撞向櫃位旁邊之門,企圖進入櫃位,但不成功。被告人亦企圖爬進櫃位裡面,當時兩名診所助護就合力抵抗。最後,被告人事敗,離開診所,診所沒有金錢損失。由於被告人在整個過程之中,於診所留下了指紋印, 警方期後在診所套取指紋校對之後,找到被告人,最後在 2008 年 10 月 27 日將被告人拘捕。 3.被告人於警誡之下,承認他就是當日持刀行劫之劫匪。其後在會面紀錄裡面,被告人亦進一步解釋,當日他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去搶劫涉案的診所,事緣因為他沒有錢。 4.被告人今年 27 歲,過往有四次的犯罪紀錄,但與本案不相同。最後一次犯事已經 1998 年,當時被告人 16 歲。 5.根據代表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是一名跟車送貨之人員,每月薪金大約 7,000 至 8,000 港元。被告人已婚,太太不幸是一名 SARS 病患者,因為 SARS 後遺症患上骨枯,要到醫院覆診,亦已失去工作能力。夫婦兩人育有一名 3 歲大的女兒。 6.代表大律師指出,今次犯案,原因是被告人誤交損友,吸食毒品氯胺酮。案發之前,被告人已經每周要使用 1,000 至 2,000 元吸毒,而此習慣亦導致被告人腎功能毛病。案發時,由於被告人已經沒有金錢吸毒,於是鋌而走險,在家中拿起菜刀去診所打劫。 7.代表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並沒有一個周詳的計劃,打劫之過程亦顯得é雞手鴨腳û。被告人在事敗之後,亦深深感到後悔,與家人商量之後亦自願到戒毒院社戒毒。事後,警方亦是在院社將被告人拘捕。根據代表大律師,被告人到現時已經沒有毒癮,被告人亦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自己親手寫之 3 頁英文信件,內容大意表示極度後悔,自己上有高堂亦愧對妻女,希望法庭原諒以及表示會衷心改過,希望法庭輕判。代表大律師亦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亦有一名友人經營車房生意,等待被告人將來出獄之後,就會錄用,使他可以重投社會。 8.持械行劫是一個非常之嚴重的罪行,若果一時情況失控,好容易會導致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乎死亡之情況。在此案件裡面,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般三分之一減刑的判刑折扣。其餘被告人因為有毒癮,產生經濟困難去犯案,此點並不是法庭能夠考慮之情況。至於被告人的家庭環境,本席明白被告人有莫大之家庭經濟壓力,亦是家中之經濟支柱。但被告人應該於犯案前考慮清楚,三思而後行,而不是在犯案之後,在求情時搬出家庭的情況,要求法庭考慮開恩同輕判。 9.上訴庭在過往案例亦表明,在嚴重的罪行之中,家庭狀況是不能作為考慮減刑之因素。在持械行劫的案件之中,在私人地方(例如診所)當被告人持刀或者其他危險武器的時候,向受害者展示時,根據上訴庭在茆廣生一案,所頒下的判刑指引一般應該 6 年。如果有使用到暴力之情況,則判刑更可以再向上調。在本案,幸運地兩名助護都沒有在事件之中受傷,而診所亦沒有任何金錢損失,但即使只是一個企圖打劫的罪行,其嚴重性亦都不比實質打劫的罪行為輕。 10.經考慮過所有之情況之下,本席決定依例以 6 年作為判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之後,被告為本案需要即時被監禁 48 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