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慧津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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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09年5 月6 日下午4時47分
控罪: 盜竊罪等罪項(Theft, etc.)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裁定4項控罪 罪名成立。 2.4項控罪分為兩部份:-
3.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現年 34 歲,是一名癮君子,與父母兄弟同住。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為手法,與“打荷包”手法類同,刑期一般為12 – 15 個月, 再者被告人每次單獨行事,沒有涉及組織及計謀。本案發生地方亦非在繁忙或人煙稠密的地方,每次下手只是趁控方證人不在意的時候取去其財物。 4.當其時兩名事主手持購物車,沒有證供顯示吉之島人流繁忙,不過從第一證人證供得知,第一證人只是短暫視線離開手推車,由蝦蟹檔到壽司檔大約 20 呎,在蝦蟹檔時把一盒蝦放在記事冊旁邊,但是到壽司檔時, 其記事冊已不見了。 5.可想而知,被告人下手快而準,同時不被察覺, 偷取財物的手法非常專業。 6.第二證人一邊講電話,一邊推手推車,沒有專注財物,令被告更易下手。 7.被告人的紀錄:-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在量刑時再加6個月。 9.本席考慮本案案情及求情,及有關案例:- 所有控罪量刑為12個月,基於被告人的紀錄,再加6個月,以起阻嚇作用, 共: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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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