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俊傑

Case No.DCCC 5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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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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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2009年6月5日上午10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Loh Lai Ping, Phill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偉奇張澤生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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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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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1月5日晚上約11時30分,警員在元朗朗屏路附近截停被告及加以搜身。警員在被告所攜帶的掛肩袋內搜出23個透明及可再封口的膠袋,內藏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想講,希望阿Sir可以畀次機會我。」經化驗後,所搜出的膠袋藏有以下份量的氯胺酮:

(一)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二十個較細的透明及可再封口膠袋,總共載有內含8.90克氯胺酮的10.65克粉末;

(二)兩個透明及可再封口膠袋,每個膠袋同樣藏有內含22.78克氯胺酮的27.23克的粉末。

3.所涉案的氯胺酮總計是54.46克,雙方同意所查獲的氯胺酮的市價是大約$8,200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3歲,中三程度,在被捕時並沒有職業。被告有三項涉及非禮的定罪,曾被判入教導所。被告並沒有濫藥及吸毒的惡習。被告出自破碎家庭,因經濟因素而鋌而走險,干犯這項販毒罪。被告坦白認罪。

判刑

5.被告最強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亦不會考慮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責。

6.氯胺酮的泛濫及普遍程度深受社會關注。上訴庭在特區  許守城 CAAR 7/2006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一般而言,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的起點是6年至9年監禁。該判刑指引由2008年6月開始生效。本案案發於2008年11月。基於上述因素,本席以6年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被告入獄4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