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建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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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6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30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6月5日 判案日期:2009年6月5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2,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皇后大道東與司徒拔道交界,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MT8280的私家車,時間為08 年1 月16 日下午1 點16 分。 控方説法 3.控方有兩名證人,關鍵的則為證人(1)。他的證供由主審的特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辯方説法 4.反之: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份):
本上訴 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提出了三個具體的上訴理由。 7.理由(1)指裁判官錯誤地裁斷證人(1)的證供,與呈堂相片(控方證物P1)吻合。 8.他們的意思是,證人(1)在盤問時承認,自己的右邊車頭,與上訴人的左邊車頭撞上,與P1所顯示的、兩車的損毀位置不同。 9.然而,庭審的錄音謄本顯示,證人(1)當時是被要求看著一個極簡單的草圖而作答的,所以得出來的答案,起碼部份受制於辯方盤問的方法。 10.無論如何,裁判官指證人(1)的證供與相片吻合,並不著眼於這些具體細節。相反,她的意思是說,P1所展現的情況,並無任何地方可顯示證人(1)的整體説法、即上訴人乃衝紅燈者的説法有誤。就是這麽簡單。 11.至於理由(2)和(3),無論怎樣包裝,上訴方針對的都仍然是上訴人在書面證人供詞、庭審時的主問和庭審時的盤問,就誰先撞上誰,和撞上什麽位置之間的矛盾出入。他們認爲,證人(1)就著爲何會有上述矛盾的解釋,不足以服人。 12.然而,我卻不這樣認爲。正如檢控官指出,證人(1)在主問時已清楚解釋,碰撞後他沒有查看過兩車相撞的程度與位置。事實上,意外後他很難才走下小巴,不過隨即又被到場的救護員攙扶,回到小巴上包紮,之後再上救護車(上訴卷宗第28頁H開始)。至於書面證人供詞的内容,那就是沒看過實況,只憑上訴人的來向來判斷兩車的撞擊位置(上訴卷宗第32頁H開始)。如此這般,我認爲都是合理的。裁判官指意外發生於千鈞一髮之間,證人(1)無法得悉這樣那樣的細節,亦明顯是這個意思。 13.最後,上訴方指證人(1)聲稱沒有機會查看兩車的損毀,卻有時間留意當時的燈號和跟上訴人對話,聽來並不可信,我也不認同,因爲意外發生後,向對方問罪是自然不過的。車輛的損毀狀況,乃是後事。 14.還要一提的是,證人(1)指上訴人向自己承認大道東西行線當時綠燈,辯方在盤問前者時未有反駁,實在奇怪。 判決 15.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談立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