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聖又名黃曉文 訴 上水安國新邨業主立案法團

Case No.HCMP 109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09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9 年第 1097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8 年第 2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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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黃聖又名黃曉文  
   
答辯人 上水安國新邨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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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9 年 6 月 23 日

判案日期: 2009 年 6 月 23 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6 月 29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黃曉文女士(又名黃聖)是上水安國新邨五座一樓的註冊業主。她因欠交管理費而遭安國新邨業主立案法團追討。

2.2009年2月17日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裁定黃女士須支付由2004年4月至2008年12月之管理費,每月530元。黃女士須清繳的管理費總額為30,210元,另加定額訟費547.70元.

3.黃女士不服原判,但她沒有在上訴限期完結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2009年6月11日,黃女士才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5.在其支持申請的誓章,黃女士指立案法團的司庫在其欠交管理費的問題上向法官發出錯誤訊息,導致法官作出錯誤判決。

6.黃女士指她和法團之間存在問題,包括管理費存入“私戶”還是“公戶”。她亦指因欠交管理費遭霸地,釘契等等,而造成她精神壓力。

7.本案的議題簡單,亦是沒有爭議的。作為業主,黃女士必須每月繳交管理費。如她拒絕繳交管理費,立案法團有權採取適當法律程序向她追討。

8.黃法官裁定黃女士須向立案法團繳交欠下3年多的管理費並不存在“私戶”或“公戶”的問題。

9.黃女士並沒有否認她確欠下上述管理費,她有責任即時清繳。

10.黃女士沒有提出合理的延誤申請上訴理由,更沒有提出任何可爭抝的上訴理據。

11.黃女士欠管理費,她必須立即清繳。黃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抝之處。

12.本席不批准她上訴。

13.黃女士力稱法團用作收取管理費的戶口曾經是私人戶口,故要她將管理費繳存在該戶口,對她無保障。

14.黃女士是過度擔憂。法團用作收取管理費的戶口,即恒生銀行233-9-018349戶口是法團名下的戶口,戶口持有人亦列明為上水安國新邨業主立案法團。本席實不明白為何黃女士指稱將管理費繳存在該戶口,對她無保險。

15.無論如何,為了減除黃女士的擔憂,本席列明黃女士可將管理費繳存在上水安國新邨業主立案法團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233-9-018349號。

16.本席希望黃女士不要再節外生枝,如她仍然拒絕支付每月的管理費而導致法團再要向法庭申請時,不但對雙方造成困擾,法庭亦有可能要黃女士支付巨額訟費,到時黃女士會後悔莫及。

17.本案原定於2009年6月23日早上9時30分審理,但法團的代表不能依時出席,導致案件要押後至同日下午2時30分。基於法團代表的上述過失,加上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判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曾榮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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