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詩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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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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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今年17歲,雖然年輕,不過不是年幼,因此在這一類的案件,判刑方面不會因他年齡關係而有扣減。這一類案件,上訴法庭有指引是必然重判,以收到阻嚇的力量。 2.被告本身有毒癮,法庭會考慮到被告被捕和找到毒品時候的環境。辯方當初說大部分的毒品是被告自己服用的,這一點法庭當場告知辯方是不能接受。原因好明顯,可見到整件案的背景和被告被捕時候的環境,看得出辯方的講法是不能接受。辯方也撤回這個求情的因素。所以被告唯一的求情就是他認罪,被告認罪也沒有在第一時間認罪,本席留意到這件案似乎就不是第一次上來排期的。 3.不過被告依然是認罪,也寫了一封求情信上來給法庭看,一封好短的信,寫得好整齊。辯方大律師有提及信的主要內容,我也看了被告這封信,我明白被告是表示悔意,希望自己戒脫毒癮。相信被告服刑的時間,毒癮可會脫去,不過只是心癮,心癮就要靠他自己的決心、定力和堅持。戒就會戒得脫,不過問題是將來他會不會再走回頭路呢?那就要看被告自己的堅定和成熟程度。 4.第一時間認罪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當然如果拖延了才認罪,法庭會考慮究竟給不給被告三分一的減刑。在這件案裡,我認為由於被告年輕,被告最終也認罪,有表示他的悔意,我認為我依然應該給他三分一的減刑。 5.至於量刑方面,毒品的數量是超過了10克,一共10.03克可卡因,所以量刑方面,雖然超越了10克,我依然認為5年起點是適合的。 6.可卡因是所謂 “hard drug” ,硬性毒品等同海洛英,所以判刑方面也和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一樣。所以會跟劉德明的先例。 7.被告判刑起點是5年,除了認罪,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認罪有三分一減刑。本席判被告人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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