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來明
Case No.DCCC 4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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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來明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否認販運給他人服用,只是承認拿來自己服用的。經過一個Newton enquiry之後,本席裁定法庭是毫無合理疑點地滿意被告是販運給他人用的,不是自用的。 2.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本案裡面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他認罪。 3.被告今年40歲,有十七個過往案底,包括有一個販運危險藥物的案底,也有多次藏有毒品的案底,他去過三次戒毒所。被告單身,據說與家人沒有聯絡,讀書到中二的程度,94年開始就有服用毒品的案底。被告有位女朋友,女朋友已有身紀,這位女朋友為被告亦寫了一封求情信,同時交上來有醫院產前一個預約的文件,證實她有了身紀。 4.本案判刑指引是跟劉德明的案例,10克至到50克的販運毒品案件,判監的指引是5至8年。本案牽涉25.04克的海洛酸鹽,照計數就是六年零一個半月,我以6年作為起點。被告如果是直接認罪,就應該得到三分一的減刑,不過本案被告並非直接認罪,上訴庭也有明確的指引,如果被告否認是販運給他人服用,而只承認自己服用,經過Newton enquiry之後,如果法庭毫無合理疑點地滿意被告是販運給他人服用,被告就得不到三分一的減刑。以6年為起點,我會給被告16個月的減刑,即大概22.20%。 5.在本控罪上,我判被告5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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