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惠德

Case No.DCCC 24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4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2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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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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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 年 6 月 23 日

出席人士:

Mr Benjamin Chai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anyi Tsang,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及 [2]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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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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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林惠德,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毒品是2.18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涉及毒品10.25克可卡因、0.14克硝甲西泮、0.35克氯胺酮和0.021克甲基苯丙胺。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8點50分左右,警方人員在旺角區街道上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但被告人就拔足逃跑,最後被警方人員截停。在他身上找到一個膠袋內有10包藏有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於是拘捕他並作進一步搜身,發現有兩部電話、一條車匙和一個布袋內有62,310元現金,一個荷包內有5,622元現金。查問車匙,被告人向警方人員指出,他的車NR3257就停泊在幾間店舖以外的路上,警方人員搜查該車,發現第二控罪所指的各樣毒品。

3.被告人並非初犯者,過往有四項刑事紀錄,三項與毒品有關,其中一項更加是販運危險藥物,在2007年8月被判處18個月監禁。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在05年服刑時,在獄中完成中五課程,亦有參加職業培訓(搭棚業)。而他的家人很支持他,也到庭出席是次聆訊,爸爸經營玻璃工程生意,媽媽是家庭主婦,哥哥、姐姐是文員,一家五口一起生活。律師說,被告人學成搭棚課程之後,曾跟隨父親在其公司工作。08年出獄之後,認識了現時的女朋友,計劃在09年結婚,為了這次結婚事宜,由於希望靠自己賺錢,因而干犯本案。被告人犯案可獲4,000元報酬,他要將有關毒品送往佐敦地區不同的的士高場所,不過未送出任何毒品之前,已經被警方拘捕。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拘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同時亦都指出其私家車上有更多毒品。對於今次所做的,他表示悔意。

5.他爸爸也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主要談及對於他今次第四次犯事,他就摸不著頭腦,他表示被告人一向很節儉,不會胡亂花錢,家庭亦不需要倚賴他,所以不明白為何今次再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罪行。不過後來發現,原來他認識了目前的女朋友,很愛她,預計今年(09年)結婚,由於被告人性格倔強,不想倚賴家人,故鋌而走險。不過,他說在這段時間,透過他女朋友安排教會人員去他拘留的地方向他告誡,他體察到被告人已經有真正的改變。而且被告人向爸爸承諾,將來一定不會再犯任何罪行,必定痛改前非。至於另一封求情信是來自錫安會荃灣堂,信中指出被告人向教會表示不想再在監房出出入入,日後定必跟女友返教會,信耶穌,希望主寬恕他,藉著福音力量重投社會,照顧家人及女朋友。

6.首先,你所干犯的罪行屬於嚴重罪行。毒品的禍害,本席也不需要花唇舌來表述,而你是直接帶毒品的傷害給社會的人,從法庭角度來講,這一類犯事者法庭應該重判。而這一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你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主要來講是第一、二項控罪的可卡因,至於第二項控罪其他毒品,由於份量相比之下較少,對於最終的刑期,本席不認為是有不太大影響,因此,本席考慮量刑時,純粹考慮可卡因的份量。根據上訴庭案例,販運可卡因亦可倚賴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換句話說,根據有關判刑指引,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是兩至五年,10至50克,5至8年。

7.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就第一項控罪,以兩年作為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16個月。第二項控罪則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就是40個月監禁。本來兩項控罪,一般而言其刑責都會較為嚴重,但本案有少許不同,因為如果將兩項罪行所涉及毒品的份量加起來,都是12.43克左右,如果以這份量作為單一控罪來考慮時,本席仍會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在這情況下,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