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98/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違例建築工程的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份」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 40(1BA) 條,被判罰款1,389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已於本年6 月23 日被本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