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鵬飛

Case No.DCCC 48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4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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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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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 年 6 月 16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Chun Kong, Calvin,由高漢釗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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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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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鵬飛,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罪行詳情,指控李鵬飛於2009年4月1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中心2期2樓235號舖內,企圖搶劫吳彩依。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8時40分,受害人是太古城商場一間店舖的女職員,當時只得她一人打理店舖,被告人進入店舖後就聲稱打劫,當時被告人手戴著手套,手中拿著刀。其後去到一個階段,被告人與女職員在店舖的士多房內,被告人不讓女職員離開士多房。女職員求救和掙扎,被告人為了阻止女職員求救,就踢了她腹部一下,並用刀指向她,威脅會弄傷她的臉。女職員仍作出求救,被告人將女職員推開,過程中,女職員手被被告人的刀弄傷,被告人就將刀丟掉在士多房裡,然後逃跑。一位保安員林先生追著被告,追到商場外時,被告人跳上一部的士,保安員與其他同事截著的士,最終被告人要從的士下來。

4.警察到來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說因為要交租,所以去打劫,今日7時他戴頂黑色帽、一對手套、一把刀,從家中出發,去到這間售買小童衣服的店舖。數天前,他觀察這店舖幾次,那裡沒有很多顧客; 今天當他只見一位女職員在內時,他就用這把刀向女職員打劫,但她反抗和想離開店舖出外求救,他阻止她這樣做,雙方跌在地上,而她的手意外地被刀弄傷,他逃跑,之後就給人抓著。店舖沒有經濟損失,該名女店員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她的左右手都有裂傷,醫生報告指出,其右手有三處深的裂傷,左手就有一處深的裂傷,4月13日進入醫院,4月15出院,留院兩天。

5.其後與警方會見,被告人再一次交代今次打劫的事宜。被告說無錢交租才打劫,他帶備刀和手套,去到太古城商場。他看見當時店舖內只得該女職員工作,他就走進去,在士多房內就聲稱打劫,女職員沒有將錢交出來,而且還捉著被告,掙扎期間,他的刀意外地弄傷對方的手,他說自己冇意圖傷害對方,他將刀、手套丟掉在店舖內就逃跑。

6.被告人現年61歲,過往有33項刑事紀錄,其中7項搶劫罪,還有一部分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例如盜竊罪。唯一對其有利的就是所有這些罪行都是三十多年前發生的,如果不計算2001年的聚賭案底,過往最後一次罪行就在77年7月。

7.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86年離婚,育有一子一女,離婚後,子女跟隨前妻居住,他就自己一個人生活。律師強調他今次干犯是次罪行,都是因為需要金錢交租,而他沒有打算領取綜援。律師說他無心去傷害別人,只是意外地弄傷受害人,律師指出就受害人供詞紙所述,亦都是說在糾纏時意外弄傷的。

8.在判刑時,其實企圖搶劫與搶劫罪無甚麽分別,都是根據案情作出量刑。從案情所見,毫無疑問,你是有計劃地去進行是次行劫,你向警方講,你前幾天已經去觀察過這間店舖幾次,換句話說,你作過現場窺探,俗語所謂踩線,你看到這間店舖顧客不多,顧客不多當然容易下手,而你說當日你去到這店舖時,見到店內只得一位女職員工作。姑勿論究竟她當時剛巧一個人還是由始至終都是一個人,本席並不覺得有何分別,因為你選擇下手時,她是一個人看舖,你選擇她最脆弱的時候下手–得一個人,冇其他人協助她。案情顯示,她與你在店內的士多房裡面,案情沒有交代如何你兩人會在士多房內,究竟是她驚見到你說打劫時,走進士多房匿藏而你追進去,還是你威脅她,叫她進去,這點不清楚,但並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你要打劫,還帶備刀去打劫。

9.你說無意去傷害人,本席並不接納。你帶備刀一起去,你應預計把刀會傷及別人,如果你說只是純粹嚇嚇對方,這是可以做得到的。在房時,你不讓她呼救,不想她驚動其他人,你都已經踢了她一腳; 你一隻手拿著刀,你還有另外一隻手,沒有刀的手可以推著她,而拿刀的手可以遠離她,這樣就不會傷及她。再不是,若你真不想傷她,可將把刀丟掉,甚至收起來,你可以做得到,不過你冇做,一方面說你無意傷害人,另一方面她是受了傷。本席並不接納你所說無意傷害人,你是願意傷害人,她的傷勢一點也不輕,右手三處深的裂傷,左手就有一處。

10.本席認為雖然無金錢上損失,但不代表案情不嚴重,本席認為非常之嚴重,你選擇下手的時候,女職員只得一個人看舖,沒有其他人在場,是她最脆弱的時候,你下手。在香港經常都有一個人看舖情況,這班職員需要受到保護,免受像你這類人傷害。本案受害人的傷勢一點都不輕,本席認為你選擇向一個人看舖的店舖打劫,而且願意拿刀來傷害人,法庭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11.求情方面,本席考慮過之後,除了你認罪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但說清楚一點,你的紀錄非常之差,但所有嚴重的罪行與本案類同的全部都是三十多年前發生,在這情況之下,本席不打算視你為這類罪行積犯而加刑。但話說回來,本案的案情都非常之嚴重,本席考慮過後,採用7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56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