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玲 訴 國泰航空公司

Case No.HCMP 62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62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62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傷亡訴訟2006年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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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麗玲  
   
被告 國泰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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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9年7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7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判案理由書:

1.2006年12月23日, 原告人提出申索,向前僱主國泰航空公司與及一名醫生要求賠償。原告人聲稱,2003年10月16日她工作時右手腕受傷,是基於被告公司的工作系統不安全。另外,原告人聲稱,2005年9月15日醫生替她進行手術時,因疏忽令她受傷。原告人對醫生的申索現已被撤銷。

2.至於原告人對被告公司的申索,2008年5月28日關家靜聆案官依照《高等法院實務指引》18.1,命令各方可提供一名醫學專家作出報告並於庭上作供。2008年6月13日,被告公司指定一名醫生為其醫學專家,其後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原告人往醫生診所受檢,但原告人於2008年7月22日證人供詞中,明確顯示她不願意參與受檢。

3.2009年1月13日,聆案官命令訴訟暫緩直至原告人接受被告公司所指定的醫學專家的檢查。

4.同日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5.2009年2月13日,該上訴由原訟法庭潘兆初法官處理。法官撤銷了該上訴。法官的判決理由書於2009年3月12月頒發,其命令於2009年3月13日蓋印。

6.2009年3月30日,原告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2009年4月22日申請為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鄧國楨副庭長處理。副庭長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詳細理由可見於副庭長同日頒發的判案書。

7.原告人向本庭提出上訴。2009年7月9日經考慮原告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後,本庭駁回了該上訴,理由如下。

8.本庭已考慮了原告人所提供的文件,包括2009年6月22日的“上訴理由說明”。原告人就被告公司提名的醫學專家作出以下的要求:

    專家醫生之“資歷要求” 
    (一) 辯方所安排的專家醫生,必需具有:今日(2009年622日)“之前4年”,本港,為傷(病)     患施行腕關節位置之手術資歷,包括
      -       右腕關節內窺鏡檢查微創手術。
-       三角纖維軟骨複合體損傷修復手術。
-      滑膜切除手術。
-       軟骨成形手術。
      等手術完成案例
    (二) 此位專家醫生之上述手術完成案例,亦“不得存在”任何手術之後的醫療糾紛訴訟事件,或是,引致傷者於手術之後產生“永久性”或“長期性”之後遺症等相關問題。
    (三) 原告人要求辯方提供上述的“公平醫療(受檢)安排” 予原告人,並且給予原告人受檢之“知情告知”,作為了解詳情之用。
      (至於相關細節,原告人願意與辯方再討論。)” 

9.本庭認為聆案官,法官及副庭長的命令是經他們行使其酌情權後作出的,本庭不會干預,何況本庭亦認為他們的命令是這類訴訟中的一般性的命令,與及是正確的。就原告人2009年6月22日“說明”中所作出的要求,看來原告人並不質疑被告公司指定的醫生是一名對骨科有專科資格的醫生,她上述要求是基於她認為該名醫生對她的個別傷勢未必有足夠的資歷。然而這並不成為拒絕受檢的理由,如果原告人認為該名醫生對她的個別傷勢的資歷有限,她應留待在審訊時以盤問方式挑戰該醫生的報告及證供。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原告人的反對理由沒有具實質的,本庭於是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

11.至於訟費方面,本上訴是公開聆訊方式(open court)處理,事務律師並沒有出庭發言權,被告公司沒有聘請大律師出庭,所以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

由博禮祈律師事務所陳如真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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