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錦榮

Case No.DCCC 28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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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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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7月2日上午11時4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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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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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於2009年1月4日,在香港英皇道及柏架山道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3.27克粉末,內含10.73克氯胺酮(俗稱「K仔」)。

2.案情如下:2009年1月4日晚上八時許,有一名警員見被告在英皇道與柏架山交界徘徊,形跡可疑。警員將被告截停及搜身,警員在被告的內褲搜出一個小包,後驗出有13.27克粉末,內含10.73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當時回答警員,他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幫人運送該包毒品,以換取報酬。被告說自己正在求學,沒有工作,幫人帶貨,賺取少少酬勞。其後,被告在警署再作進一步陳述,他知毒品為氯胺酮,他幫一個叫阿賢的人運送該包毒品,阿賢在1月4日將該包毒品交給被告,被告當時正等候一個人的電話,阿賢說有人會打電話給被告,以接收該包毒品。被告說他每次運送毒品,可賺取150元的報酬。被告再重申,自己正在求學,不夠錢用,所以替人販運毒品,賺取報酬。被告亦承認自己是一個吸毒者。

3.被告沒有刑事案底,他在1989年2月16日出生,即案發時他差點才夠20歲,被告現在是二十歲零四個月。律師求情時說,被告的家庭狀況不好,父親有病,母親要作兩份工作,以維持家計。被告雖有兩位哥哥,但收入都是微薄,被告亦有一名妹妹。律師說,被告不夠錢用,所以就鋌而走險。律師說,這是被告第一次替人販毒,就被拘捕。律師呈上被告與及他的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亦有被告的僱主與及一位社工為被告寫信求情,都是叫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律師雖然知道上訴庭已在08年中頒下判刑指引,並叫法庭考慮索取各樣報告才作判刑,就算法庭真要監禁被告,律師也叫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4.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案情與及律師的求情,本席認為上訴庭既在2008年中頒下嚴峻的判刑指引,下級法庭就應盡量跟隨。被告犯案時雖未夠20歲,現在亦只是二十歲零四個月,但年青不是一個免責理由。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法律已宣佈為例外罪行,即就算一個被告人不夠21歲,法庭亦可不索取任何報告,照作判刑。

5.氯胺酮是近年十分流行的毒品,廣為年青人濫用,政府長時間宣揚氯胺酮的毒害,但仍有人不惜犯險吸食,甚至販運氯胺酮,因此上訴庭在08年頒下嚴厲的判刑指引。本席在本案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求情理由,可以偏離上訴庭的判刑指引。

6.被告在本案中販運純度達10.73克的氯胺酮,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即CAAR 7/06與及CACC 126/07),這數量的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32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