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明陳麗明

Case No.DCCC 60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0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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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陳麗明 第一被告人
  張耀麟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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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7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凱裕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Tang Wong & Cheung黃景暉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Yuen & Partners袁家樂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Robbery)
普通襲擊,違反普通法(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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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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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1]和一項普通襲擊罪[2],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3]

2.今年5月11日下午9時許,兩被告人在大埔寶湖花園E座附近尾隨受害人,其間,第一被告人從後握著受害人頸部,將她推倒地上,而第二被告人按著受害人的肩膊,然後第一被告人搶去她的頸鏈和吊墜,約值$1000。事主高聲呼救,其間一名途人上前協助,被第一被告人拳打左眼,兩被告人逃去。後來警方接報,用警車載受害人和那途人在案發附近兜截,終在廣福邨附近發現兩人,第一被告人欲乘「的士」逃走,被警員拘捕,而第二被告人也同時被制服。

3.第一被告人現年45歲,有13次犯案記錄,大部份與毒品有關,已婚,妻在內地。第一被告人小五程度,是建築散工,因開工不足,經濟問題而犯案,現十分後悔。代表律師指今次沒有使用武器,希望輕判。

4.第二被告人現年35歲,有11次犯案記錄,大部份與毒品有關,未婚。他中三程度,曾從事飲食業,但因毒癮而屢次犯案,現十分後悔。

5.兩名被告人糾黨行劫,更使用武力對待事主和熱心途人,本席認為事態十分嚴重。本席已考慮兩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兩人共同犯案,罪責一樣,現宣判如下:

a.  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6個月,現判他入獄32個月;

b.  第一被告人第二項控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月,現判他入獄6個月;此刑期的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共入獄35個月;

c.  第二被告人第一控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6個月,現判他入獄32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第一項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

[2]第二項控罪,違反普通法和《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

[3]第一項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