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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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229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3日 裁決日期:2009年6月23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也是作出自辯。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位警員。證人於事發時駕駛電單車沿象鼻山路左二線往新界方向行駛,時速約70公里。當時他看見地面只有一條雙白線,不是辯方證物D1相片中所顯示有兩條雙白線,相片右下角位置當時是要扭左彎的,而左彎是去荃灣方向的。當時證人見前方大約10米,有一的士在同一行車線行走,時速約有60公里,當的士駛近與支路近荃錦交滙處時,的士突然由左二線扭左入左一線往荃錦交滙處方向,切線時,引致一架以時速50公里在左一線行駛之中型貨車要緊急剎車及響號,而的士切線之位置,地面是有雙白線的,的士三分二架車身進入了左一線時,的士之左後面乘客位與貨車右車頭角距離不足2米,證人聲稱當時距離2車約5米,中間無被阻擋視線,證人於是追截的士,並在支路,即前方200米處截停的士。在審訊時證人亦有繪畫草圖,列為控方證物P1。 3.證人有接受盤問,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本席見到上訴人很有技巧地盤問證人關於辯方證據的版本。但證人否認辯方案情。最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4.上訴人的證供指出事發時現場路面很混亂,致令他錯誤地駛越雙白線。現場是一條未完成之道路,他有切線,但切線時,已預留最少2架的士車位之距離,上訴人見當時2個警員大約在150-200米外,他們後來分別駛過來,上訴人否認控方證人是離開他大約10米。上訴人亦稱控方證人是說謊的,因為當時他呈堂的3張相片可以清楚看見有2條雙白線的,但控方證人稱現場只有1條雙白線分隔二條行車線。 5.最後裁判法官參照相片及分析證人的證供之後,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真實、可靠。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所說他在切線時,沒有影響到左一線所行駛中的車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切線時沒有足夠的專注,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要求本席接納一張新相片,這張相片是他在土木工程拓展署所索取到的,這張相片反映2008年5月31日該段路面的情況。許大律師亦沒有反對這證物呈堂,本席亦認為這是適當的證物來處理本上訴,所以按裁判法官條例,本席使用酌情權接納這張相片為證物。在相片中清楚地可以看見路上劃了一條雙白線,也可以看到分開第一及第二條行車線,在左一線的路線是去荃灣方向。如果參照上訴人在審訊時呈堂的相片,即上訴宗卷第18頁的相片中可以清楚見到劃了兩條雙白線。但在2008年5月31日的相片是清楚地看見只劃了一條,而第二條線的尾段已經被抺掉了。 7.上訴人承認在審訊時所呈堂的相片是在案發後兩個月才去拍攝,所以他被定罪之後寫信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索取今天呈上的相片。上訴人指稱在該相片中看到兩條雙白線,雖然有一條雙白線的尾段是被抺掉了,但這反映出控方證人是說謊的。 8.許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當日是沒有說謊,因為很明顯可以看到兩條雙白線的左邊一條大部分已經被剷除,完全不清楚。所以證人作供時稱上訴人在切線的位置其實只有一條雙白線是正確的。 9.上訴人又稱該路段當時有兩條雙白線致令他覺得混亂,因此他在該位置切線。上訴人作供時亦承認當時切入荃灣線時,他是曾超越雙白線。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指當時路面太混亂,在這情況之下,他在該位置超越兩條雙白線,所以他不應該被判「不小心駕駛」,同時他切線時亦沒有影響在左一線駛來的車輛。 11.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各證人的口供才作出事實的裁斷,他認為當時上訴人切線時是影響到左一線駛來的中型貨車,中型貨車要減速及響號。在這情況下,控方證人才控告上訴人。 12.本席從上訴人在今天上訴聆訊時所呈堂的相片明顯可以看得到如果一位駕駛者要前往荃灣路段,他應該是有足夠的時間看到當時前面是有雙白線,他亦應該早些決定選擇那一條行車線,本席看不到有何混亂之處。 13.裁判法官亦考慮到當時上訴人切線時是影響到左一線行駛中的車輛。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沒有足夠的專注其實是沒有出錯。 14.參照新呈堂的相片,這可反映出上訴人當時駕駛時沒有作出足夠的專注而一早作出選擇方向,才引致在該路段要切線。到底該路段是一條或兩條雙白線,本席認為這不是太重要,因為上訴人不應該在雙白線的路段才切線。 15.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是沒有出錯,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