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奇特香港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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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2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9年23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9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7月20日 ---------------------- 判案書 ---------------------- 1.這個呈請,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Octopus Cards Limited提出,要求法庭就奇特香港有限公司 Odd. HK Limited (下稱 “公司”) 作出清盤命令。呈請是基於兩個訟費評定證明書,就兩宗訴訟,法庭判定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的訟費。 2.第一宗訴訟,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87號(下稱“HCA No. 87/2007”)。2007年6月12日,高等法院法官施鈞年命令公司支付呈請人的訟費。2008年4月9日,呈請人及公司,出席了訟費評定官席前的聆訊。2008年5月5日,法院發出了訟費評定證明書,證實訟費評定金額為HK$70,000. 3.另一宗訴訟,是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104號(下稱“HCMP No. 104/2007”)。2007年11月2日,施法官命令公司支付呈請人的訟費。2008年5月23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了訟費評定證明書,評定訟費為HK$66,988.69。 4.呈請人在2008年8月1日,就兩項應付的訟費,對公司發出並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第一項的訟費連同利息,金額為HK$78,129.59,第二項的訟費連同利息,總額為HK$71,947.22。兩項訟費合共為HK$150,076.81。由於公司沒有繳交償債書追討的債項,呈請人在2009年4月27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清盤。公司經法庭許可,由董事馮慧敏女士代表出席清盤呈請的聆訊。 5.據馮女士說,公司已就HCMP No. 104/2007案件提出上訴,假如上訴得直,公司便不需要支付施法官在該案裁定,公司需支付的訟費。 6.呈請人在該上訴,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公司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這個申請將會在7月28日處理。 7.本席考慮過應否把清盤呈請押後,以待申請上訴保證金的結果,經考慮後決定不把呈請押後,原因有兩個:
8.由於公司沒有任何或任何實質的爭辯理由,又沒有能力償付償債書追討的債項,本席必須把公司清盤。 9.本席於是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張淑姬律師行轉聘蘇啟昌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奇特香港有限公司,由其董事馮慧敏女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雷文浩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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