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娟經營亞泰速遞 訴 電訊盈科指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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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271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33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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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5月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彭少娟經營亞泰速遞(“亞泰”)兼營售賣人造首飾生意。被告電訊盈科指南有限公司(“電盈”)是電訊公司,業務包括透過印刷本及網上黃頁,向客戶提供指南及搜尋服務,以宣傳客戶的業務。 2.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間,原告和電盈簽訂了三份書面合約,其中兩份日期為2006年12月19日的P 708666及I 619857號合約(統稱為“銀牌網頁套餐合約”),另一份日期是2007年1月12日的I 622029號合約。 3.根據“銀牌網頁套餐合約”,電盈承諾以8,300元費用替亞泰(一)製作一個網頁;(二)將該網頁的超連結上載至網上黃頁的網址;及(三)將亞泰的資料刊登在2007年印刷版黃頁上。I 619875號合約列明500元是製作費而P 708666號合約則列明月費總額650元,為期12個月,由出版日起計,合約總額為7,800元。根據I 622029號合約,電盈向亞泰提供“香港搜尋廣告”服務,令潛在客戶能在雅虎及其夥伴網站看到亞泰網址的超連結。上述服務,製作費2,400元,月費1,200元,合約期12個月,總費用為16,800元。 4.上述三份合約總費用25,100元,由電盈高級客戶主任沈慶寶先生和彭女士簽署。簽署三份合約後,彭女士共支付了9,436元給電盈。 5.彭女士指“銀牌網頁套餐合約”是沈先生以不誠實手法誤導她簽署的,而電盈亦違反了口頭承諾,沒有向亞泰提供服務,故合約無效。彭女士的立場是刊登印刷版黃頁無需收費,而500元的製作費已包括了在網上黃頁刊登廣告12個月的收費。彭女士指簽署P 708666號合約時,她不理解合約的內容及有受沈先生的誤導。 6.彭女士亦指電盈沒有履行I 622029號合約,提供服務。彭女士更指三份合約訂明的合約條款都不合理,故合約全部無效。 7.彭女士以亞泰名義向電盈追討已支付的9,436元及要求法庭頒令亞泰無需履行合約承諾。彭女士要求電盈賠償亞泰一切損失及損害。 8.電盈則向亞泰反申索,要求它履行合約承諾,支付餘下合約費用15,664元及利息和訟費。 9.案件在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席前審理。 10.2008年12月4日,容法官作出判決,裁定電盈沒有誤導彭女士。容法官下令亞泰需根據“銀牌網頁套餐合約”向電盈支付製作及廣告費之過期費用共5,850元。容法官同時裁定電盈沒有根據I 622029號合約向亞泰提供相關服務,故需發還已收取的設立費及月費6,986元。兩數相抵銷後,電盈要歸還1,136元給亞泰。 11.彭女士不服容法官的裁定,曾向容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申請遭拒絕。彭女士仍不服,現向本庭再申請上訴許可,希望獲准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容法官的裁決 12.容法官裁定電盈職員沒有作出任何誤導聲明,而彭女士亦沒有遭受任何誤導。容法官接納電盈職員的證供,否定彭女士指沈先生作出的保證。 13.容法官指出電盈確有根據“銀牌網頁套餐合約”替亞泰製作了網頁並將網頁上載至網上黃頁的網址,亦有將亞泰的資料刊登在印刷版的2007年黃頁上。但容法官裁定電盈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曾根據I 622029號合約向亞泰提供服務。容法官最終裁定電盈需歸還根據I 622029號合約收取到的2,400元製作費及月費。 14.容法官同時裁定電盈無需負責亞泰聲稱蒙受的經濟損失,原因是該些損失包括商業登記、租金、傢俬、工資,甚至結業等損失,並非由電盈毀約造成,故並非是合理的損失。 上訴理由 15.彭女士提出的上訴理由只和“銀牌網頁套餐合約”有關。彭女士指沈先生簽約時表示刊登印刷版的黃頁是免費的,但電盈沒有根據合約,免費將亞泰的資料刊登在印刷版的2007年黃頁上,而向亞泰收取了額外費用。彭女士強調電盈發出日期為2007年1月25日的收據2,450元,列明為“Deposit for Internet set up fee, 2007 Yellow pages Business advertising fee”。彭女士指該收據和電盈所指它們會免費刊登亞泰資料在印刷版2007年黃頁上的說法有抵觸。 16.彭女士亦指根據I 619857號合約,電盈收取500元,不但是製作網頁的收費,更包含將亞泰資料上載網上黃頁12個月的收費。彭女士強調沈先生誤導她,將刊登印刷版2007黃頁的合約P 708666號訛稱是上載網上黃頁的合約,令她誤簽合約。 17.彭女士力稱電盈證人在他們的供詞及在作供時曾表示650元的月費是網上黃頁的收費。該立場和電盈的答辯理由及有關文件不同。 18.在其再再再修改的申索陳述書,彭女士有以下投訴:
19.在2007年3月23日,彭女士去信電盈,要求取消全部合約時,亦沒有指電盈有收取費用而非免費將亞泰資料刊登在2007年印刷版的黃頁上。她亦沒有指稱電盈根據I 619857號合約,收取500元的費用已包括將亞泰資料上載網上黃頁12個月的收費,彭女士更沒有指電盈不應收取650元的月費。 20.電盈在其再次經修改的答辯書第5(a)段指7,800元(每月650元)的收費是在印刷版黃頁刊登12個月的廣告費。原審時,電盈代表大律師的結案陳述亦堅持這立場,這立場和電盈證人的部份證供,指650元是刊登在網上黃頁的收費不同。 21.但本庭不能忽視彭女士簽署的P 708666號合約顯示她願意支付每月650元作為印刷版黃頁的廣告合約費。她在2007年1月25日支付的2,450元亦明顯包括根據P 708666號合約需支付的每月650元之費用。彭女士指遭誤導的立場不獲原審法官的信納,她需受有關合約的約束。 22.本庭接納電盈就月費650元收費究竟是網上黃頁的收費還是印刷版黃頁收費的立場,其證人的部份證供和其立場有矛盾。但本庭在詮釋合約關係時,不受個別證人證供的束縛。法庭需客觀地考慮締約雙方簽署的文件及整體證據作出合理的詮釋。 23.以整體證據而言及在原審法官否定彭女士聲稱曾受誤導的情況下,電盈指彭女士要根據其簽署的P 708666號合約,支付月費650元作為印刷版黃頁的廣告合約費是有足夠基礎支持的。彭女士指I 619857號合約的500元收費已包括製作費及刊登12個月的廣告收費,不但和合約的整體內容不吻合,亦是不符常理的。 24.再者,不論每月650元的收費是支付印刷版黃頁或網上黃頁或二者共同的收費對案件重要性不大。原審法官經聆聽證據後,裁定電盈確有履行合約,向亞泰提供有關服務,不但為亞泰製作網頁,更有將亞泰的資料上載在網上黃頁及刊登在印刷版黃頁。 25.在上述情況下,裁定彭女士要根據“銀牌網頁套餐合約”支付每月650元的費用是正確的裁決。 26.原審法官裁定電盈確有根據“銀牌網頁套餐”合約向彭女士提供服務是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會更改。既然電盈確有向彭女士提供有關服務,彭女士要支付所需合理費用亦是理所當然的。 27.本庭亦認為彭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並無可爭拗之處。本庭亦拒絕批准她上訴。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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