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 Donna Fashion Co Ltd v. Eden’s Natural Synergy (HK) Ltd 及另一人
|
DCCJ50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504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宣讀判案書日期:2009年6月3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Prima Donna Fashion有限公司向第一及第二被告追討因一宗車禍引致原告損失的賠償。該交通事故發生於大埔康樂園徑,時間為2005年8月9日午間12:15。第一被告人是肇事貨車EU3943的登記車主,而第二被告為當時該貨車的司機。 2.當意外發生的時候,原告的汽車KK628是由郭子沛先生駕駛。 原告案情 3.原告是平治房車KK628的登記車主,而郭子沛先生是原告公司的一名董事。在交通事故2005年8月9日當日,汽車是由郭先生所駕駛。根據郭先生的證供,當天他離開家中往辦事處去,途經附近康樂園徑的銀行櫃員機,他把汽車停泊在康樂園徑3號外,前往銀行櫃員機取得現金,再回到他的汽車停泊地,登上汽車,準備返回辦公室。他聲稱,當時目睹第二被告駕駛一輛貨車(登記號碼EU3943)在康樂園徑行駛,當第二被告駕駛的貨車超越他停在路邊的汽車後,貨車的右尾部份撞向他的平治房車的左前沙板及燈旁,引致汽車的左前沙板及燈罩損壞了。因此,原告現向兩位被告追索修理房車KK628的費用,一共$61,838.60。 被告案情 4.第二被告聲稱,當天他正駕駛第一被告的貨車EU3943到康樂園送貨,當他駛進康樂園徑時候,因為不熟識該地區,他準備把汽車停泊在路的一旁,再打電話給客戶,詢問其詳細所在地及途徑。當時,康樂園徑沒有其他的車輛行駛。第二被告聲稱他目睹郭先生的汽車停泊在斑馬線前,在路上的右邊,因此他準備超越原告的汽車後,過了斑馬線才把汽車停放在康樂園徑的右邊,才打電話給客戶。不幸地,當他超越了原告的汽車及斑馬線後,向右方駛去並減速,停泊在路邊時,突然聽到很大的聲響,他還以為是他的汽車的車呔爆裂。他把汽車駛往一旁,下車去調查,才發覺原告人的汽車已停放在斑馬線上,汽車的左前方沙板有碰撞的痕跡,而郭先生亦怒氣沖沖向他指責。第二被告同意他的貨車的右尾沙板亦發現有刮花的痕跡。 5.第二被告徐先生並聲稱,原告的汽車原本是停放在斑馬線前的位置,但在意外發生後,他發覺原告的汽車已超越斑馬線,並且,汽車的後部是停放在斑馬線之上。因此,徐先生推斷被告的汽車一定是由郭先生向前駛了一個車位左右才發生意外。他指出,郭先生因為未有察覺他的貨車慢駛並準備停放在斑馬線前方,又因為郭先生把汽車向前駛,才引致這次的意外。 責任上的裁決 6.根據第二被告向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以及他在法庭上的供詞,當時,他轉入了康樂園徑是以時速30公里的速度,第三波行駛。當他經過原告的汽車的時候,與右方汽車大概有一至兩米的距離。因此,他把汽車停放在斑馬線前並在原告的汽車之前是適當的。但當意外發生後,他才發覺原告的汽車的位置已從斑馬線前的位置向前駛了近一個車位。他指出,這是意外發生的原因,因為原告人未有察覺他欲在斑馬線前方停放他的貨車。 7.至於原告證人郭先生聲稱,他從沒有把他的汽車移動,當時他察覺到被告的貨車轉入康樂園徑後,雖然自己的汽車已經啟動,但他還未有把他的剎車掣放開,更沒把汽車駛出。他更聲稱,由始至終,他所停放汽車的位置是在斑馬線之上。郭先生更指出,他等候被告的貨車駛過他的汽車後,他才把汽車啟動。在汽車發生碰撞時,他的汽車是靜止的。 8.本席需要決定的問題是:郭先生是否有把他的汽車從斑馬線前的位置駛到斑馬線上,引致第二被告人的貨車駛過斑馬線後,他未能察覺原告人已啟動了他的汽車向前駛,才有這一次的意外發生。 9.從事後徐先生及警方所拍攝的照片可見,康樂園徑相當寬敞,可容兩輛汽車並排行駛,但左右兩邊路邊也塗上雙黃線,顯示該路段是不准任何汽車停泊或乘客上落。因此,需要決定的是郭先生當時除了把汽車停放在雙黃線的路面上,他是否把他的汽車停放在斑馬線上才下車,往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 10.文件夾第51頁是徐先生在意外後所拍攝的照片,51頁第(1)照片顯示,原告的汽車是停放在斑馬線上,汽車的前輪已經超越斑馬線,但後輪仍在斑馬線上。根據警方所拍攝的照片(文件夾第50頁),顯示該斑馬線旁小路可直接通往銀行的櫃員機,而行人路與櫃員機的距離大概是20至30碼。 11.郭先生是康樂園的居民,康樂園是一私人高尚屋邨,居民密度非常之低。康樂園徑是康樂園內的私家路,不但路上汽車少、行人亦不多。康樂園徑通常也是邨內居民的汽車通道,及有小部份商業車輛行駛,例如徐先生當日駕駛的貨車往康樂園送貨等的汽車。康樂園徑上的斑馬線,明顯地是讓該區的居民予以方便,步行過馬路到該區的銀行櫃員機,而該區的居民應可從他們的家,步行到這地區。因此康樂園徑雖然路面的闊度可容兩輛汽車平排而行,路面上亦沒有左右線之分。可能因為居民大多是步行到銀行,因此康樂園徑兩旁也劃上了雙黃線。 12.在這環境下,一個康樂園邨內的居民或業主,是否會把他的汽車停泊在斑馬線上呢?整條康樂園徑既沒有其他汽車的停泊,為甚麼郭先生當天把他的汽車停放在斑馬線上呢?雖然斑馬線只有20至30公尺已能到達櫃員機,把汽車停放在斑馬線上並不能減少郭先生的路程。相反地,這是否一個本區居民在低密度的住宅區內應做的呢? 13.代表原告的梁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郭先生把他的汽車停放在斑馬線上並不稀奇,因為他已把汽車放在雙黃線的康樂園徑上。這一點我不能同意,康樂園徑並不容許任何車輛停泊或乘客上落,居民相信不會太過介懷。因路上並沒有太多的車輛經過或停泊,若居民只是停放一段短時間往櫃員機取款,並立刻把汽車駛走,這應不會令到該區居民有太多的不便。但若以本區居民身分,郭先生不但把汽車停泊在雙黃線上,更把汽車停放在斑馬線上,令其他居民步行到銀行時有所阻礙,這並非一位有公德及公民意識的人的行為,我不相信郭先生以他的地位、年紀會如此不顧公德,在他自己居住的屋邨範圍內這樣做。 14.再考慮過第二被告徐先生,他雖然只有一年的駕駛經驗,但在該一年多的時間中,他一直也是任職貨車司機,因此是每天也駕駛汽車的人。我亦相信他所描述他的工作時間及環境,他是一個勤奮的年青人。他所描述的,無論在法庭上或在警署的書面證供,以及他所描繪的草圖,指出原告的汽車原本是泊在斑馬線前,他才把汽車駛過,這個說法我相信是真實的。 15.我亦相信徐先生當時是以時速30公里行駛在這路上,因為他過了斑馬線之後才立刻減速,令到郭先生當時以為徐先生的貨車會繼續向前行駛,並沒有留意徐先生突然減速而駛進他前面的路邊,準備停泊,因此才發生這一次的碰撞。又因為郭先生已開始把他的汽車向前駛,雖然速度非常慢,但碰撞已不能避免了。 16.郭先生曾經在庭上指出,他根本不用把汽車的軚轉左,因為馬路的濶度可讓他繼續向前駛,駛離康樂園徑。我相信是因為他繼續向前駛,才與徐先生的貨車尾部碰撞,因徐先生當時已切入到馬路的右邊,把貨車停放。明顯地,第二被告徐先生應當負上大部分的責任,因為他在減速及準備把貨車停泊在路的右邊,把汽車停放在原告的房車前,他應當小心觀察右面的路面情況,包括是否有行人、是否有其他汽車、是否原告的汽車仍然停放不動,尤其是當他已經察覺到原告的汽車上,司機已經坐在汽車上。若徐先生曾小心觀察路面環境,及他的汽車是否已駛離右邊的車輛。他應看到郭先生已把汽車向前駛,才可避免這一次的意外。 17.原告郭先生也應負上一部分的責任,因為他沒有察覺到第二被告的貨車正在駛向他的前方,而且準備停泊,並開始減速,他應等到被告的汽車完全駛離他的汽車的範圍,才把汽車駛走。他聲稱他沒有把汽車移動,但汽車引擎已啟動,並已釋放腳掣(因為該輛汽車並沒有手掣,手掣是腳踏形式)。一般熟練有經驗的司機,正如郭先生有30年駕駛經驗來說,汽車引擎啟動之後,尤其是在汽車稀少的馬路上,一定首先把手掣或腳掣釋放才移動他的汽車。郭先生指出,他雖然啟動了汽車引擎,但他在等候被告的貨車駛過了他的汽車才把汽車向前駛。可惜,被告的汽車並非繼續向前駛,而是泊在右邊的路上,這誤會引致了這次的意外發生。 18.經過考慮雙方在這件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意外的成因,我認為雙方也有責任,而雙方所應負的責任為:原告的責任 – 35%;而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責任為65%。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反申索被撤銷。 賠償金額 19.原告向被告的申索是他的損失,因修理汽車所支付的費用為$61,838.60,這是原告把汽車交給仁孚平治代理的修理部所收取的價錢。原告亦提出,雖然AXA保險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維修費用,但原告公司需要支付$15,000的費用,因為原告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協議,讓保險公司可代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因此,是次的訴訟是由保險公司支持原告人發出的。我接受若原告沒有購買保險,原告的損失的全部是$61,838.60。 20.經過上述所提出的責任分擔,第一及第二被告負責65%,因此原告可得$61,838.60的65%,即$40,195.09。原告可得在訴訟提出之日至裁決當日法庭利息的半息,直至賠償金額完全支付,利息為法庭所訂下的全息。原告並可得到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聆案官作出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