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Pui Shan 訴 Ngan Sze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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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59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8年第59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法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判案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06年8月30日在位於尖沙咀環球金融中心508室內被被告人用雙手扯她的雙臂,令致她連人帶椅跌在地上,引致她左手臂、腰部、左肩及右腳受傷。 2.在被告人沒有存檔送達認收書的情況下,法庭已於2008年6月18日頒令被告人在責任上敗訴。這是評估損失的聆訊。 3.原告人受襲時的年齡為32歲。 4.受襲後,原告人於2006年8月30日因頭部、背部及左手手臂受傷,而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診。直至2006年9月18日為止,她曾因疼痛持續而到急症室求診三次。原告人於2006年10月12日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矯型及創傷(骨)科求診,她於2006年12月1日接受腰椎X光檢查,並於2007年2月10日接受磁力共振掃瞄。原告人於2007年4月4日到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痛楚中心求診,並於同日接受肌激痛點打針。其後,她被轉介至臨床心理行動科繼續接受治療。 5.根據原告人的證供,她現在腰部仍有餘痛,無法長時間坐下或站立,她的左膝及腳後跟偶爾亦有微痛。她以往喜歡遠足、駕駛及打羽毛球,但由於現時無法長時間坐下及右膝痛,所以無法進行這些活動。原告人須握扶手才可上落電梯、樓梯。 6.關於痛楚、疼痛及喪失樂趣的賠償,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提交兩個案例,包括Ahmed Masood v. Chung Kau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DCPI517/2003,及Lar Chu Wing v. Law Wai Shing DCPI1386/2007兩個案例。考慮過這些案例後,本席同意原告人意外後的受傷比在兩案中原告人所牽涉的受傷較為輕微。考慮過原告人在事後經常有疼痛,本席同意原告人律師所提出的金額100,000元合理。故此,本席同意原告人可索取100,000元痛楚、疼痛及喪失樂趣的賠償。 7.原告人在意外時任職市場推廣主任,月入約14,000元。意外後,醫生一共向原告人發出約18個月的病假。故此,原告人在意外後,至審訊前的薪金損失為252,000元($14,000 x 18個月),而她的強積金的損失為12,600元($252,000 x 5%)。原告人沒有向法庭要求任何審訊後的未來收入損失賠償,可是原告人要求法院容許她取得失去工作能力的補償。原告人在作供時指她現在的疼痛非常輕微,再者在某程度上,這些疼痛亦是由她的心理因素所影響,加上原告人不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故此,本席不相信原告人的疼痛會對她的工作有任何不利的影響,導致她在勞工市場處於不利的位置。在此情況下,本席不容許原告人申索任何損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8.原告人另外申索4,620元的醫療費用開支、1,370元的交通費用開支、1,890元的營養補助食品開支。考慮過原告人的證供後,本席認為這些開支的數額合理。故此,本席容許原告人全數取得這方面的補償。 9.基於以上的分析,原告人的損失可陳列如下:痛楚、疼痛、喪失樂趣的100,000元、審訊前薪金損失252,000元、強積金損失12,600元、醫療費用4,620元、交通費用1,370元、營養補助食品1,890元,合共372,480元,扣除僱員補償的費用200,000元,合共172,480元。原告人兼得利息,對於痛楚、疼痛及喪失樂趣的賠償,以年息2%計算,日期由2008年3月17日開始至本裁決日為止,其餘的損失以年息4.125 %計算,日期由2006年8月30日開始至本裁決日為止,其後以法院判決的利率計算。原告人兼可取得評估損失程序的訟費。 (法官與原告人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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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