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逸展

Case No.DCCC 13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逸展 (第三被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09年7月24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馮尚智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律師李志昻先生,代表第三被告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Conspiracy to wound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林逸展(男)(36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是指稱被告人與周景新及梁家駿於2008年11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嘉俊、王惠聰及陸慶沖,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的。

2.有關案情與及三名傷者的詳細傷勢描述都獲被告人較早前在庭上承認。在此本席不打算再重複,詳情可以參閱夾附在本判刑理由書的案情摘要。

3.簡單而言,本案是一宗有黑社會背景的持刀傷人案件。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之中承認案中兩名行兇者是分別手持一把牛肉刀及西瓜刀去斬傷案中三名的受害人。兩名行兇者都是極為年輕的少年,案發時只得14歲及16歲。被告人亦承認他是這兩位行兇者的黑社會é大佬û,他們是在被告人的安排及指示之下,預先收藏好武器然後進行埋伏、跟蹤受害人,然後再根據被告人的最終指示下手。

4.案中三名的傷者分別就是控方證人一至三,他們都是年青人,其中是以控方證人一的傷勢至為嚴重。他在進入醫院之後是要經過一連串的手術包括縫補、復位、施用固定器等等,他總共需要留院治療十天。而其餘控方的第二證人亦要在深切治療部留醫,治療期間並進行縫補的手術,前後留院達四天的。至於三人之中,以控方第三證人傷勢較為輕微,他在醫院的急症室接受了一個縫補傷口手術之後可即日出院。

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刑事紀錄

5.在判刑前,本席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背景的報告,過去被告人共有十二項的刑事紀錄,但就沒有相同的紀錄。其中有六次管有危險藥物罪的紀錄。過往被告人亦分別進入過教導所、戒毒所以及監獄。被告人曾經在早於1990年被判入教導所,亦有三次進入戒毒所。在監獄方面,被告人曾經最長一次在2004年亦在區域法院因為串謀恐嚇、勒索罪及自稱三合會及盜竊罪等等被判共38個月的監禁刑期。

6.被告人已婚,有一名現年13歲大的女兒,但是由於被告人的毒癮問題,最後他與被告人的妻子在1999年正式離婚,其後妻子亦改嫁與女兒離開了被告人。被告人一直與父母同住。被告人的父母早年是經營報攤,被告人亦是家中的長子,就是由於父母要忙於謀生工作,所以對於被告人疏於管教。他只是讀到中二程度就輟學。之後,他沒有好好地工作,反而是與一些黑社會份子為伍,最後更加是染上毒癮。即使有三次進入戒毒所的機會,但是他亦未能夠完全戒掉了毒癮。

7.對於今次案件發生的原因,根據代表律師同法庭表示他並沒有多說,透露的亦是不多。根據背景報告,被告人就曾經同感化官透露,今次的犯案主要是由於一時衝動,因為他的黑社會é細佬û向他投訴給受害人在較早之前欺負。被告人聲稱已感到後悔亦希望法庭能夠考慮是給他能夠早日回家照顧患病的母親。

8.在求情的時候,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進一步向法庭解釋在庭上被告人的母親以及前妻亦有到庭支持他。被告人的母親因為患上末期肺癌,現時母親唯一的最後心願,只是希望被告人能夠痛定思痛及痛改前非。被告人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件給法庭,內容表示自己經過今次的事件之後,已經深深感到後悔,亦對於母親在現時的身體情況下仍然去探望他,感到非常之感動。他表達了願望,希望法庭為此可以考慮輕判,亦重申以後不會再犯事。

9.本席必須要指出,é有意圖而傷人罪û是一嚴重的罪行,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訴庭過往亦指出,對於犯嚴重罪行的人士,一般而言家庭背景不是法庭能夠考慮減刑的因素。被告人今次是利用一些黑社會的é細佬û其中年紀小至14歲的去對傷者(受害人)進行些冷血的襲擊並且使用一些兇器如牛肉刀及西瓜刀等等。這絕對是一嚴重的罪行,也是一個懦夫的行為。法庭是絕對不會姑息及容忍這些樣暴力的案件在社會上發生。法庭亦必須指出,這宗案件對於受害人的影響、他們的傷勢亦顯示出是嚴重的。在判刑時,法庭考慮了最近一宗案件,是在2008年3月裁定的即律政司司長侯炳全(CAAR12/2007)。這也是一宗é有意圖而傷人罪û的案件。案情透露,上訴人是有預謀地在夜間持刀施襲,數度試圖刺向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腹部及胯下遭刺傷。原審法官只判處了一個監禁14個月的刑期。上訴庭接納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認為有關的刑罰明顯是不足,正確的量刑基準經過上訴庭三位大法官在考慮過近期多宗案例之後,一致認為最低起碼的判刑起點在該案應該是5年。本案涉及的更是有三名受害人及有兩名的兇徒,在此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本案至少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6年。

10.由於被告人認罪,這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最後給予足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故此,被告人因為這一項控罪是被判即時監禁4年。

  郭啓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