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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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涉及兩宗案件,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被判入獄。上訴人就案件HCMA 449/2009及HCMA 451/2009作出刑罰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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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4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58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7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涉及兩宗案件,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被判入獄。上訴人就案件HCMA 449/2009及HCMA 451/2009作出刑罰的上訴。 2.上訴聆訊開始時,上訴人申請放棄案件編號HCMA 451/2009的上訴,本席批准上訴人放棄該案的上訴,上訴人繼續進行HCMA 449/2009的上訴。 3.上訴人分別在2009年4月28日和2009年4月29日作出兩項《刑事損壞罪》,上訴人承認控罪,每項控罪判處即時監禁2個月分期執行。 4.案情並不複雜,上訴人連續兩天在凌晨時份,破壞兩名鄰居的木門。在第一項控罪中,該鄰居只聽到撞擊的聲響,看不到上訴人用甚麼工具破壞他的木門,但看見門上有7個凹痕。在第二項控罪中,另一鄰居透過大門的防盜眼看見上訴人用一個鎚在他的門上敲打,造成4個凹痕。警誡下,上訴人承認這兩項控罪。 5.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事主都是上訴人的鄰居,因為他們長期積怨,上訴人才會損毀鄰居的木門。 6.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此案乃較為嚴重的案件,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過去共有26次犯罪記錄,而他過往涉及暴力的案底有22次之多,亦曾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2個月至4個月不等。 7.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今次是為了洩忿才干犯以上兩項刑事損壞罪,上訴人自覺行為不理智所以認罪要求獲得輕判。 8.裁判法官於判刑理由書提及他有留意到上訴人曾進入精神病院的紀錄,但求情時辯方表明今次並非因精神問題犯案。裁判法官是考慮到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判上訴人就每項控罪2個月監禁而分期執行。 9.上訴人今天作出上訴,上訴人稱因為與鄰居有多次的衝突才作出如此愚蠢行為,他是帶有報復的心態。因上訴人認為鄰居過往曾損毀他的木門、在門鎖上噴膠,上訴人報警後也沒有任何的效果,上訴人為了報復才干犯這兩項罪行。 10.因案件的嚴重性,本席認同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正如代表答辯人的盧大律師所指,香港一般的市民有權享有的和平生活被上訴人無理地騷擾,上訴人其實有很多途徑投訴鄰居,而不適宜使用暴力來報復。 11.上訴人亦提及到他曾被控《刑事損壞罪》,只是被判罰款;明顯地,那次罰款起不了阻嚇作用,所以上訴人今次才會干犯這兩項控罪。 12.本席認為本案之判刑雖然較重,但並不是明顯過重,同時可以給予上訴人一段時間冷靜,考慮自己應否這樣使用暴力處理任何問題;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判刑。 13.這兩項控罪是於不同的日期犯下,事主又是不同的鄰居,應算是個別不相關的罪行,所以裁判法官頒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的。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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