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利明

Case No.HCCC 18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89/2008
&
HCCC3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189號及2009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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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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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彭偉昌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律師梁鴻谷先生,代表被告
控罪: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經過審訊之後,被判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控罪(一)強姦罪及其交替控罪猥褻侵犯都不成立。

案情方面,被告同事主事發時都係十八九歲嘅人,屬男女朋友關係,有肌膚之親不止,仲要去到時鐘酒店,不過就離離合合。期間,事主又講過普通朋友都可以去街、打電話,甚至有性行為。無論如何,據稱嘅強姦事件,就係發生喺其中一個離嘅時段。被告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就係因為事主報警,被告以MSN、短訊同電話直接、間接叫佢銷案。

背景方面,被告今年20歲,香港出生,曾受中學程度嘅教育。之後做過餐廳嘅水吧同物流公司倉務員,冇刑事定罪紀錄,與父母同弟妹同住。

刑期方面,我注意到陪審團以「7:0」嘅一致性裁決,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繼而再考慮佢猥褻侵犯是否成立,明顯係唔能夠肯定事發時有性交,即係傾向辯方第一線嘅辯護,話自己當時不能勃起。至於陪審團喺考慮猥褻侵犯嗰時,以「6:1」嘅大比數裁定佢罪名不成立,呢個應該就係話被告誤會咗事主嘅意願,因為如果陪審團認為事主係同意被告撫摸、脫衣等等,先容許被告猥褻侵犯脫罪嘅,佢哋就唔應該裁定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因為事主喺同意親熱嘅情況下報警只能夠係誣告,亦即係被告就控罪(二)嘅辯護。

總括而言,陪審團嘅判決顯示,佢哋對事主嘅證供有好大保留,相反,被告就係喺誤會咗對方嘅意願之下先去侵犯事主,只不過後來清醒過嚟,知道自己闖咗禍,先去要求事主銷案。事實上,從呢啲種種搵到嘅通訊紀錄顯示,被告請求事主銷案,表現得頗為卑躬屈膝,不斷道歉認錯,請對方畀機會。反之,則完全冇語帶恐嚇等等呢啲咁嘅行為。

綜觀本案嘅整體情況,包括兩人嘅關係,事發時嘅種種,我認為被告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情節係特殊同輕微,所以雖然理應處以即時監禁,但係刑期唔應該長。

我宣判,被告要為控罪(二),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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