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惠賢

Case No.DCCC 52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2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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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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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7月15日下午12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ezen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m San Y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健文林新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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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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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情方面,你的律師已極力幫你求情,我相信所有可以為你講的話,你的律師已幫你講了。

2.你是一位年輕人,29歲,過往有六次案底,雖然沒有打劫案底,不過都有一次盜竊,有一次「傷人十九」。你已婚,妻子和3歲女兒在深圳居住,你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父母身體不好,也上了年紀,都是老年人。你自己本人,身體健康。

3.在這件案裡面,考慮了所有情況,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你的認罪,認了罪你是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

4.判刑方面,持械行劫案起點是5年,不過如果進入私人樓宇去行劫,起點是6年。本案牽涉到進入一間指壓中心,你不是單獨行事,你有四個人一齊持刀行劫,刀亦有用過,沒有傷到人,沒有人受傷,不過用刀來指嚇而威脅受害人。

5.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6年作為起點是適當的,認罪情況之下你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所以判處你4年的監禁。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