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金雄
Case No.HCMA 52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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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2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98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7月23日 裁決日期: 2009年7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就一項充公保釋金的命令作出上訴。 2.2009年3月31日,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收受賭注」的控罪提堂,當日上訴人有律師會的律師代表,上訴人不承認控罪,審訊日期訂為同年5月29日。當日處理此案的裁判法官批准上訴人擔保,條件是現金$100,000及不得離開香港。 3.2009年5月21日上午9時,上訴人企圖離開香港時被警方拘捕。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解釋他是無心之失,他在2008 年12月時得知自己患有乙型肝炎,因而嘗試回內地求醫。 4.裁判法官經考慮後,沒有接納上訴人所作的解釋,並認為法庭沒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充公保釋金。最後,裁判法官判處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 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陳詞時再次提及他患病,因而忘記了保釋的條件,而又希望法庭考慮不要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 6.法庭於當日批准上訴人保釋時,條件非常簡單,除了$100,000現金外,唯一的條件是不可以離開香港。本席不認為上訴人會輕易忘記。 7.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而並沒有理由干預裁判法官是否使用酌情權。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譪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