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金雄

Case No.HCMA 52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2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98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易金雄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7月23日

裁決日期:  2009年7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就一項充公保釋金的命令作出上訴。

2.2009年3月31日,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收受賭注」的控罪提堂,當日上訴人有律師會的律師代表,上訴人不承認控罪,審訊日期訂為同年5月29日。當日處理此案的裁判法官批准上訴人擔保,條件是現金$100,000及不得離開香港。

3.2009年5月21日上午9時,上訴人企圖離開香港時被警方拘捕。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解釋他是無心之失,他在2008 年12月時得知自己患有乙型肝炎,因而嘗試回內地求醫。

4.裁判法官經考慮後,沒有接納上訴人所作的解釋,並認為法庭沒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充公保釋金。最後,裁判法官判處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

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陳詞時再次提及他患病,因而忘記了保釋的條件,而又希望法庭考慮不要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

6.法庭於當日批准上訴人保釋時,條件非常簡單,除了$100,000現金外,唯一的條件是不可以離開香港。本席不認為上訴人會輕易忘記。

7.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而並沒有理由干預裁判法官是否使用酌情權。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譪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