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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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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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控罪指,被告於2009年1月6日,侵入新界粉嶺聯安街45至53號寶昌樓4樓7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3.2009年1月6日,有一13歲的小童黃俊婷(譯音)於晚上9時30分左右回家,被告跟隨該女童進入女童所住的寶昌樓,並跟著她走上樓梯,直到4樓。當女童進入自己所住的4樓7室後,被告馬上閃入該單位,女童問被告為何進入她的單位。當時女童的父親亦在單位之內,他把被告制服,被告就說自己是來收取費用的。在女童的父親進一步詢問下,被告就說自己吸了毒品,要求對方給一次機會。警察後來到達該單位,把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進入該單位是想搶劫,不過他仍沒有做出甚麼。 4.被告在1983年6月出生,現在已經滿26歲。控方呈交的定罪紀錄,顯示他在2002年6月中曾因藏有毒品,被判感化18個月。一年後,他違反該感化令,法庭將原本的感化令延長。被告在此案曾獲擔保,不過他在2009年6月28日,根據辯方律師所說,被告於街邊一檔口盜竊被捉獲,他在2009年6月30日被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最後被判入戒毒所,案件編號為KCCC 3357/09。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有太太在內地,兩人有一3歲的女兒,被告經濟拮据,自己也有吸毒的習慣。律師說,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使用暴力、武器,亦沒有做作任何威嚇,請求法庭輕判。 5.被告所犯的是嚴重罪行,入屋犯法罪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在一般情況下,入侵住宅處所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本席同意被告律師所指,被告在本案中未有展示威嚇、武器或使用暴力,但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沒有這些因素,法庭也應選用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若有任何加重判刑的因素,判刑的起點將為更高。本席知道被告剛進戒毒所戒毒不久,不過他在本案中所犯的是嚴重控罪,不能以其他方法處理,本席依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被告在本案被判監兩年。 6.根據《戒毒所條例》第244章第6A條,被告被判超過9個月的監禁,他現在的戒毒所服刑就要終止,懲教署自會作安排。被告在本案中,被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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